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为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和妹夫口头约定以其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没曾想,2年后,妹夫拒绝进行房屋过户,并称房子是自己出钱买和装修的,只是租给男子用于办公。男子多次协商无果,一纸诉状将妹夫告到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是我妹夫怕个啥,瞎讲究!”如今孟强回忆起当时自己说的话,肠子都要悔青了。
孟强这些年一直承包工程,妹夫邵康跟着自己干,明面上说是上下级,但孟强待邵康很好,财务资料等重要事项都交给他负责。
这对儿连襟关系一度也被外人称赞。
后来,因为生意规模扩大,孟强便决定再购买一套房产用于办公。
可是,他名下还有未还完的房贷,在跟妻子商量后,并想着借妹夫邵康名义买房,好能跟银行申请贷款。
于是,孟强跟妹夫邵康口头约定,以邵康名义签好购房合同,并向他转账90万作为首付款。
1个月后,邵康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当时看房时,一个中介曾经提醒过孟强,最好书面签个协议确认房屋归属,被孟强拒绝,于是就出现文章开头一幕。
孟强觉得,他跟邵康是连襟,一起共事也这么久了,实在是没那个必要。
可没曾想,就在孟强房屋尾款还清,准备过户时,却被妹夫邵康以各种名义推脱。
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孟强一纸诉状将妹夫告到法院。
哪曾想,在法庭上,邵康竟然称,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只是租给孟强办公用。
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解读?
1、孟强认为:
当时自己与妻弟邵康口头约定,借用他的名义贷款买房。自己付了90万首付,并且每月转账5000元给他还款。
出于对妻弟信任,没有书面签订协议条款内容,但如今邵康不愿过户房子。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属。
2、邵康辩称房子是租住给姐夫的,无事实依据。
银行转账记录和备注能证明,款项确实是孟强转给他的。口头约定的内容,应当遵循。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当时既然口头达成一致,借用自己名义买房,就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把房屋过户给姐夫。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孟强称借名买房,需要提供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法院调查了孟强银行流水情况,加上有中介的证明,看房人是孟强本人,这些足可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
综上,法院判决,邵康需在孟强房屋贷款清偿完毕后,1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邵康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是亲密一家人,却对薄公堂,实在令人唏嘘。
人性不敢轻易试探,任何事情都不要只是口头承诺,书面约定更为可靠。
对此,您怎么看?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