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农民工参与修路期间,在施工现场挖出一枚金饼,不动声色揣进兜里,带回家中私藏。转眼20年过去了,因为经济拮据,以5万元的价格将金饼卖给他人。结果悲剧了,2年后被警方查获,所得5万元全部被没收,还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43岁男子赵某系一农民。2001年前后,在参与当地一高速修建期间,进行土方作业时挖出一枚金饼,而后不动声色,揣进兜里,带回家中私藏。
回到家后,赵某称了一下金饼的重量,发现手里的金饼足足有180克。而后又通过查阅相关学习资料,得知手里的金饼系汉代用于陪葬、祭祀的器物,属于文物。
转眼20年过去了,虽然赵某明知道手里的金饼是文物,但因为经济拮据,意欲将手里的金饼出售给他人。
赵某随后联系黄某寻找买家,黄某又通过姚某、王某找到买家苗某,最终赵某与苗某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交易金饼。
交易完成后,苗某将金饼存放在朋友贾某家中。结果,交易第3年,警方在贾某家中查获了该金饼。
1、捡到的文物不属于无主物。
《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捡到的文物不属于无主物。捡到文物,不能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应当及时上交给国家相关部门。
2、捡到的文物不能进行交易!
《文物保护法》第67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三)通过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68条规定,禁止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31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67条规定的文物;(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第88条规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捡到的文物进行买卖还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归档,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回到本案,由于经鉴定涉案金饼确系汉代金饼,且属国家二级文物,警方遂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对赵某立案调查。
而最终即便赵某系初犯、偶犯,选择坦白、认罪认罚,涉案金饼也已被追回,未造成严重损失,赵某仍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最后,赵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如果发现地下文物,应第一时间告知文物部门和警方,不要随意处置。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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