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5年1月17日。
相比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办〔2022〕56号)(以下简称老版),新版在实施范围、房票有效期、房票票面金额结余兑付条件、房票结算等方面都有新的调整。
新版涉及多方面变化
实施范围来看,老版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先行推行,高新、经开、度假区参与实施,而新版将范围扩大到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且滇中新区和其余各地区可参照执行。
使用期限方面,新版有效期缩短为6个月,老版为18个月,自核发日起算。
货币奖励方面,新版未提及以现金方式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用,老版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综合考虑拆迁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不低于3000元/户的搬迁费用;购买住宅外其他性质不动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可适当给予一定奖补。
房票票面金额结余兑付条件方面,新版中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分次使用。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发放6个月后,未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兑付货币,申请兑付的货币应当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已使用票面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金额;已使用票面金额超90%的(含90%),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所有金额。
房票持有人申请房票票面金额结余兑付的,除已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时间的过渡费用。房票持有人申请兑付货币时,房票中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对应部分的利息同时兑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而在老版中,规定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可申请货币兑付,不计算利息。
房票结算方面,新版中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成交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后,由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资金结算,“昆明市房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房票结算拨付通知书》共享发送到房票结算银行,进行及时拨付。
老版中,则由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向房票核发人提交购房证明、房票支付等规定信息,申请资金结算;房票核发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核、结算等工作。而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在解除购房合同后,使用房票结算的购房款须退回至房票安置专用账户。
新版中也明确表示,将设置房票资金专用账户,筹措安置资金纳入专用账户进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推行房票使用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核发的未结算房票面值总额不得高于专用账户归集资金总额。
义务教育保障方面,新版未涉及,老版规定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小学新生一年级入学手续;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3年(含)内被征收人可依据原被征收拆迁住宅拆迁协议或者其他资料办理小学新生一年级子女入学手续。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推行原则方面,新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推行使用房票,具备条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也鼓励推行,已启动项目可依被征收人意愿等经审核参照实施,老版对不同阶段项目有具体规定,如未启动项目优先采取房票安置等。
最后,新版文件提及,新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办〔2022〕56号)同时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策规定与新版文件不一致的,以新版文件为准。
目前昆明符合条件的房票房源共计692套
回顾昆明房票推行历程,去年8月30日,昆明发放的首张房票落地西山区。西山区城改局对渝昆高铁昆明西客站征迁人,发放了一张面值约101万元的房票,这张房票包含约97.343万元的安置补偿款,以及约3.8937万元的政策性奖励金,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30日(房票发放日)至2026年2月28日。
昆明房产信息网公示结果显示,截至目前,昆明符合条件的房票房源共计692套,其中690套均来自大华锦绣山海星萃苑项目,含车位和住宅两种类型。其中,住宅房源面积最小为建面约61㎡,最大面积为建面约138㎡。
此外,还有2套来自万彩城(A4地块一期)的商铺,建面约98㎡、100㎡。
全媒体记者: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