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窦世平记者陈芳)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1月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关于“谁能检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刘波表示,关于“谁不能检查”,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