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穷是有原因的!吉林,某爱心企业给村民发放50斤大米,女子得到消息后,独

天边深海 2025-01-07 21:33:10

社会观察:穷是有原因的!吉林,某爱心企业给村民发放50斤大米,女子得到消息后,独自来到村委领取。没想到,在背着大米回家时,突然从台阶上摔了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爱心企业主动送上5000元慰问金,可女子家属却以没有安排人员亲自送到家为由,将爱心企业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经济报直播济源)

据《河南经济报直播济源》1月1日发布,吉林某爱心企业准备给生活困难的村民进行帮扶,每家可以免费领取到50斤的大米。

领取当天,村干部通过广播站进行广播,并将领取对象要求、领取时间进行告知。

村民王丽丽家中有患病的母亲,平时也没有经济来源,符合领取的要求。

不过王丽丽因为家中有事耽搁了一些时间,等她去领取大米的时候,村里的其他人基本上都领完了。

王丽丽独自将大米扛在肩膀上,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活,走起路来王丽丽也有些摇晃。不过王丽丽始终在咬牙坚持。

岂料,在下台阶时,王丽丽一个趔趄没有站稳,竟然从台阶上摔了下来,当场便不省人事。

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爱心企业出于同情,主动送来5000元慰问金。可王丽丽的家属却不满足,质问爱心企业,为啥不安排员工给送到家里?

不仅如此,王丽丽家属还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爱心公司免费发放大米时,疏于对王丽丽身体状况的正确认识,与其死亡存在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丽丽的死亡与其从台阶上摔下来,存在因果关系。可是在本案中,公司疏于管理,并没有协助将大米送回家中,是导致王丽丽死亡的直接原因。

公司辩称:

经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王丽丽死因为突发心脏病,也就是说,王丽丽从台阶上摔倒,充其量是导致心脏病发作的诱因。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公司无法预见王丽丽可能会出现的后果,故自身不存在过错。且在事后,公司已经主动送上了5000元的慰问金,也算是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爱心企业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王丽丽系心脏病突发致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丽丽家属主张,王丽丽的死与扛大米存在直接联系,因无法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经法院查明,在事后爱心企业已经送上5000元慰问金,视为尽到了相应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丽丽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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