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不干净的后果!四川南溪,女子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期间女子大骂保安“看门狗”,保安气不过,不仅薅住女子头发,还连扇女子多个巴掌。女子倒地后,保安又用脚踢她头部。女子的同事见状,赶紧喊过来一名男子上前阻止。目前,保安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而受伤女子也在医院中接受治疗。
(来源:南国早报)
据《南国早报》1月6日发布,小丽是一名广告推销员,事发当天,小丽与同事小张,准备去某小区进行推销。
当天在门口执勤的是保安小王,小王见小丽两个人过来,先是询问小丽来小区有什么事情。
得知小丽是过来推销的,小王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小丽进行登记。
没想到,小丽却有些不耐烦了,没有理睬小王,便准备直接进入小区。
小王见状立刻上前拦住两人,还没等小王说什么,小丽张口就来了一句:看门狗!
小王当时就不乐意了,360行行行出状元,大家都是打工人,谁也没必要看不起谁。再说了,骂人终究是不对的!
小王当即拉着小丽,两人因此发生肢体冲突。虽然小丽脾气火爆,但是在小王面前还是占不到任何便宜。
期间,小王薅住小丽的头发,并连扇小丽几个耳光,将小丽打翻在地。
小王还不觉得解气,又用脚猛踢小丽的头部。
同行的小张被吓坏了,根本不敢上前拉架,于是喊来一个男子,这才将小王给拉开。
目前,小王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而小丽也正在医院进行治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小王拒绝小丽两人进入小区,是职责所在,并非故意刁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王作为物业服务人,有义务维持小区内的基本秩序,要求小丽进行登记,也是职责所在。
小丽被打伤,有权提出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小丽提出民事赔偿,那么应该由保安小王承担,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小王是在工作期间,与小丽发生冲突并导致其受伤,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即便如此,保安小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体来说,无论是小王还是小丽,两个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小丽能够配合工作,如果小王冷静一些,相信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
黑土地
这个保安没有问题
日月星辰
嘴贱就该狠狠的抽
待我带你
至多算互殴
用户10xxx90
找抽
闲庭信步
打的就是嘴贱的。打的好
少年英雄
往死里打
用户10xxx61
请问保安有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