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明星粉丝“互踩”,广东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南方都市报 2025-01-08 16:29:04

南都讯记者赵青通讯员曾洁赟黄永新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体现广东法院坚决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相关规定的鲜明立场,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此次一共发布9个案例,其中,在魏某诉陈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准确认定陈某行为属于严重侮辱女性,侵犯魏某的人格尊严,旗帜鲜明地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运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

在梁某诉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未履行催收并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在甲某诉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对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进行保护,为自媒体时代人格权保护厘清边界。

面对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法院在赵某诉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明确AI程序运营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法律责任,加强人工智能时代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典型案例]

女子擅用朋友姓名挂号生娃

构成侵权被判赔5000元

蔡某、卢某是朋友关系。蔡某曾经用身份证等证件帮卢某在医院挂号产检。随后,卢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了一个小孩。

隔月,蔡某因身体不适就诊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卢某冒用生产。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卢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权。卢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对蔡某个人信息有较大的影响。

结合蔡某受影响程度、卢某过错程度等情况,本案判决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患者身份识别应贯彻整个诊疗周期等建议。

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复函称将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采取全面设置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培训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卢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产检、产子,对被冒用人就医、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须谨慎,莫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或向他人轻易透露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身权益。

明星粉丝在微博侮辱他人泄愤

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

三人被举报后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

上述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

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人格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饭圈”亦需保持积极向上、清朗健康的氛围。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互撕、互踩,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

本案处理的是当下较为常见的利用微博等网络平台实施侵权的行为,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用户的言行,对于构建尊重他人、理性表达的网络公共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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