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7年后,发现本应34万余元的余额仅剩5千多元。次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09 12:24:17

陕西西安,女子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7年后,发现本应34万余元的余额仅剩5千多元。次日银行经理伪造资料并声称帮女子重新购买了理财产品。两个月后女子因丈夫住病要用钱联系经理。经理表示要等几天后于当天跳楼身亡。事后女子才发现钱被转到经理岳父账户。得知真相后,女子将继承人和银行三次告上法庭均败诉。之后女子又将银行和经理岳父告上法庭。一审认为是重复起诉。但二审有不同意见。

(来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9月,李某在某银行开户并存入20万元,开户当天,李某就在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负责与李某对接的是开户行经理周某。

理财产品到期后,李某在周某的指引下,采取“收旧发新”的形式申购理财产品。

2016年1月,李某因理财产品到期准备购买下一期理财产品。可查询余额却发现仅剩5千余元。周某当即表示可能搞错了。

次日李某再到银行处理此事时,周某给其出具了已申购成功的资料,理财周期三个月。当时李某已经63岁,而且,认识周某多年,所以就没太在意。

两个多月后,李某因丈夫突发疾病需要用钱,打电话给周某表示要赎回套现。但周某表示,可能要等几天。

6天后,李某因联系不上周某到银行找人。可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却告知李某称,周某与李某通话当天,就跳楼身亡。

事后李某因拿不回钱,向省银监局反映情况。省银监局证实,周某给李某所谓申购成功的材料,均是伪造的。

后经调查得知,周某于2015年10月已将李某账上34万元转到其岳父王某账上。

得知真相后,李某从2018年开始就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告上法庭,索赔34万元本息。

但一、二、再审等三级法院均认为,周某持李某银行卡和密码操作、是李某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不存在过错,故驳回诉求。

三次均败诉后,李某调整诉讼策略,将收款人王某及银行,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李某这次起诉的用意很明确,即自己的钱被转到王某卡上,到底是银行还钱还是王某还钱,亦或是银行先还了再去向王某追偿,等法院判,能将钱要回来就可以了。

王某自知理亏,没有出庭应诉且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视其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但银行认为:

第一,李某因同一事实、同一标的,已经三次提起诉讼且均被驳回诉求,其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其诉求。

第二,李某账户中资金的转出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周某的行为并非代表银行意愿的履职行为。李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是钱被转出的首要、直接原因。故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三,周某的工作职责是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并不包括办理柜台转账业务,其持李某银行卡及密码办理的柜台转账业务,无论从其行为方式及其目的性,均不符合其作为理财经理的职责权限,显然超出职责范围,属于个人行为。

第四,占有人为王某,李某未能举证王某是否已将钱返还、其确实受到了损失,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一审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涉款项已由两级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且再审法院亦驳回再审申请,李某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属于后诉与前诉的事实及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

李某上诉时辨称:

前几次起诉的被告人是银行和周某的继承人,这次起诉的被告人是银行和王某,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庭审,王某还是没有出庭应诉;银行坚持一审观点。

二审这样判: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其任何一项请求权满足后,另一项请求权因此而消灭,即当事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但当事人的任何一项请求权未能实现的,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其与银行前诉系违约之诉,其在前案中请求权未获实现,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相同,且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不会在实质上否定违约之诉的裁判结果。

另外这李某还主张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亦不存在重复诉讼。

综上,二审指令一审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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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