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一批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典型案例

身边24小时 2025-01-09 13:50:55

2024年,潮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数字经济和民生领域群众反映集中问题,持续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依法查办一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断优化网络市场环境,着力创新放心消费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张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入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2022年7月1日开始,张某以个人名义在潮州开设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从事网店代运营业务的经营,并以“推广费用”名义收取委托方费用。为提升代运营网店销售商品的排名,获取竞争优势,张某将商品链接发给“刷手”,由“刷手”通过商品链接在平台下单并支付货价,张某再将商品本金及“刷手”佣金支付给“刷手”。事实上,张某并无寄发实际下单商品,只寄发小礼品并返回购买金额及佣金,形成虚假交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潮州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构销售状况”方式实施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一网店,2023年3月通过和刷单团队达成合作,由刷单团队组织“刷手”,对当事人网店的商品链接一次性大量“刷单”虚假购买,但不实际寄发下单物品。当事人通过设置:商品虚假价格100元,优惠99.99元,购买1件商品赠送15件同款商品。“刷手”一单购买12件商品并赠送180件同款商品,一单成交后达成192个虚假成交记录和评价。短时间内对商品链接达成“100万+”个的虚假成交记录和评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潮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商城平台销售儿童口罩,商品详情页面显示生产厂家为“常州雨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并标示有“细菌过滤率≥99%”等字样,且附有质检报告。而实际向消费者销售的是“安庆欣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KN95儿童口罩,当事人无法提供向安庆欣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上述KN95儿童口罩“细菌过滤率≥99%”的相关证明。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上述KN95儿童口罩进行抽样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2626-2019标准要求,过滤效率(%)一项实测结果在95.26至98.87之间,没有达到99%。与实际宣传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潮州市饶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实施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一家网店,为推广商品,在商品中夹带“好评返现卡”鼓励、引导买家进行“好评”,待买家好评后,当事人以红包形式返现给买家。其中部分消费者好评是为了兑换返现红包,而非基于对当事人经营商品的款式、质量等所作出的真实、客观的评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潮州市潮安区某陶瓷店以“虚构销售状况”方式实施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一网店,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领某某”刷单平台注册。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当事人在该刷单平台充值后,由刷单平台联系人员在当事人网店购买陶瓷产品,网店收到货款,但实际寄出的是小礼品,再由刷单平台付刷单款给刷单的人员,刷单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当事人通过刷单行为虚构网店产品链接成交数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潮州市潮安区黄某某以“虚构销售状况”方式实施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一网店销售坐便器,委托他人在该店下单,但实际没有寄出产品,存在刷单虚构交易数量的行为,共计841单。当事人通过刷单行为虚构网店产品链接成交数量,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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