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王学钧
前两天,刘强东又回老家给乡亲们送年货发红包了。光现金红包就发了1500万元,村里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发1万元,读小学时的所有在校老师每人发10万元。看到这一幕,不少人想到了一个问题——收到刘强东红包的人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就在人们寻找答案的时候,媒体给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让不少人陷入纠结。
有的媒体借律师之口发声: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个人接受赠与的现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强东自掏腰包为家乡父老和昔日恩师送上新年红包,这笔钱应被视为个人赠予。在收到刘强东的现金红包后,作为受赠人的老人和小学老师们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媒体借纳税服务热线发声:个人派发的现金或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是企业派发的红包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刘强东自掏腰包为家乡父老和昔日恩师送上新年红包,收到红包的老人和老师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上去,两种主张都不无道理。
说老人和老师们收到的红包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好像没错。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偶然所得的确是在既定征税范围之内,应该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刘强东个人派发的现金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好像也没错。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一界定并未对个人赠与的现金红包是否属于应缴纳个税的偶然所得作出明确交代。
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还曾在201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角度看,不向收到刘强东红包的老人和老师们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像更合情理一些。这不仅是因为这么做是有根据的,更是因为,这么做可以更好地维护受赠者的利益,激赏赠与人的奉献,呵护人与人之间的温情。
当然,为了消除人们心中的纠结,权威部门最好能以引发轰动的“刘强东回乡派红包”一事为契机,对个人赠与现金红包一事给出一个更明确更细致的“说法”。春节是个人派发红包的高峰期,这个时候这么做,也算是一次及时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