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9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
《条例》对行政执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首先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的概念。《条例》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共性要求。《条例》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全面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明确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三种途径
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来?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成钢表示,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公正、透明、高效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政府行政治理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条例》在第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三种途径: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为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等提供咨询意见。据此,有关专家、学者可以通过此种方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这种方式有利于有关企业、村(社区)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就近反映、反馈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