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四川凉山,男子晚上在家突然收到一条开房消费信息,看到是妻子消费的,酒店就在附近,顿感不妙,遂喊弟弟等一起和自己一起去酒店“捉奸”。在酒店门口蹲了2个小时后,男子恰巧看见,妻子和一名陌生男子手牵手走进酒店,怒不可遏,上前拉了一下对方,后见对方给了自己一拳,与对方扭打在一起。随后,男子弟弟等人将对方控制,男子耿耿于怀,又数次殴打了对方,结果悲剧了,导致对方轻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男子不服,认为对方破坏自己家庭,存在严重过错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90后男子吉某与女子沙某系夫妻关系。
1年前的一天,沙某因故外出。
当天晚上11点多,吉某在家中收到一条某平台的消息,显示沙某入住一酒店。
因为沙某提前回来,且入住的酒店离家并不远,吉某顿感不妙,怀疑沙某出轨,便喊弟弟陪自己一起去酒店“捉奸”。
吉某的弟弟又喊了自己的一个同事陪同,3人随后赶往酒店,得知沙某尚未入住后,便在酒店门口蹲守。
在酒店门口蹲守了大概2个小时左右,吉某看到沙某与一名陌生男子(伙某)手牵手进入酒店。
吉某怒不可遏上前拉住伙某的手,欲问个明白,怎料伙某反手给了吉某头部一拳。
吉某不甘示弱,随即与伙某扭打在一起。随后,吉某的弟弟、弟弟的同事分别将伙某、沙某拦住,吉某和弟弟的同事用拳头、吉某的弟弟用啤酒瓶又殴打了伙某的头部等部位。
没过多久,吉某的姐夫也赶到现场,吉某开车拉着其他4人回家,中途又通知自己大姐,已经将伙某、沙某抓住。
吉某耿耿于怀,回家途中停车,将伙某拉到公路旁的树林里用拳头殴打伙某的头部。快到家时,又再次停车,折下松树枝殴打伙某的背部和腿部,随后才将伙某送回家。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伙某到家后,便报了警,因经鉴定伙某头部、全身多处体表受伤,2处构成轻伤2级,警方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吉某立案调查。查清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随后依法对吉某提起公诉。由于吉某拒绝赔偿,伙某也随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吉某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吉某弟弟、吉某弟弟同事、大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致他人2处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伙某与吉某妻子之间存在暧昧关系,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吉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无证据吉某弟弟等人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最终判决,吉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限期赔偿伙某医疗费等损失77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吉某不服提起上诉,吉某表示,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伙某耳膜受伤的后果系自己造成的,还是伙某自己摔伤造成的,事实不清。
第二、伙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护理期限计算19日也无依据。
第三、伙某破坏自己家庭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对自己适用缓刑、减少民事赔偿。
其辩护人还补充提出:第一、伙某受伤程度较轻且有严重过错,吉某罪责较轻;
第二、吉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正当职业无前科,为阻止伙某破坏其家庭才引发本案,主观恶性较小。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吉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矛盾纠纷,殴打被害人伙某并造成伙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查,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入院记录、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吉某甲用拳头、扇耳光、树枝等方式对伙某的头部、面部都进行了殴打,伙某送医时右耳有血痂,被诊断为外伤性右侧耳膜穿孔,吉某实施的伤害行为与伙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经查,伙某因本案造成的伤害后果住院治疗19日,有相关住院病案、出入院记录证明属实,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其住院19日的事实判赔相应误工费、护理费合理合法。
伙某存在过错属实,但吉某解决矛盾不采取合法手段造成他人损害,构成犯罪也是事实。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划分恰当。
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吉某认罪认罚,罪责较轻,主观恶性小,伙某存在过错等情况,同时还结合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恰当,最终驳回了吉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吉某本是婚姻的受害者,结果却锒铛入狱,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牢记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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