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和,男房东为了拍摄不雅视频非法牟利,遂趁17周岁女孩中午放学独自一人在家时,持菜刀强行将其控制,并模拟与女孩发生过关系的现场拍摄视频及图片。案发后,男房东被判刑。事后家长因女孩被确诊为抑郁症,将男房东告上法庭,索赔共计4.5万元,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2006年10月,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并取名为小张。
为了方便女儿上学,张先生夫妇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出租屋,一家三口居住生活。
为此,张先生与93年出生的男房东范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范某却因此而盯上了还在上学的小张。
2024年3月17日中午12时许,17周岁的小张放学回到出租屋准备做饭时,范某因见只有小张一人在家,遂心生歹意。
随后范某以拍摄不雅视频上传网络牟利为目的,从小张的身后突然捂住其嘴巴,并将其从厨房处强行拖拽到出租屋的客厅。
随后范某用胶带粘住小张嘴巴并到厨房拿出菜刀威胁小张。小张被吓到不敢反抗。
将小张控制住后,范某将摄像机安装在小张房间的桌子上,正对着小张的床拍摄。
范某打开摄像机开关后,又将小张带到房间内并将房门锁上。随后范某将小张衣裤全部脱掉,并将小张毛衣翻套在头上。
范某将毛衣套在小张头上时,导致小张价值1280元的眼镜掉在地上时摔坏。
紧接着,范某模拟已经与小张发生过关系的现场并用摄像头进行拍摄视频、照片。
小张脱险后立即报警,范某于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范某未与小张发生过关系,其作案工具于2022年9月份,就已经网上购买。
2024年7月,检察院认为,范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应当惩处且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因此事给小张带来了严重精神损害,导致其情绪低落、不愿与外人接触、长期将自己关闭在房间内,而且,还出现应激性反应等。家长多次带小张到医院看心理医生并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建议住院治疗。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据此,家长将范某告上法庭,索赔2.4万元经济损失(包括价值1280元的眼镜)及2万元精神损失费,检察院表示支持。
范某辩称:愿意赔偿,但金额太高了,不能接受。
法院这样判:
首先,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具体到本案中,小张因范某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因此而所导致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
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强制猥亵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其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伤害更为严重,小张也己被医疗机构诊断为抑郁状态,故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为2万元。
再次,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范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造成小张的眼镜损坏,家长已向法院提交了发票予以证实价值1280元,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小张的1万元心理治疗费问题,因该项支出尚未实际发生,故法院不予支持。但家长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范某赔偿家长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驳回家长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