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女子患有精神分裂,在地里干活的时候,被同村一名65岁男子从后面抱住,期间还被薅掉不少毛,并伴有会阴挫伤。女子奋力抵抗,拿起铁锨将男子拍死。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女子提起公诉,可女子却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小翠从小患有精神分裂,病情时好时坏,一直没有结婚,平时都是一个人居住。
事发当天,刘小翠扛着铁锨来到地里锄草,期间同村男子陈大壮从这里经过。
陈大壮65岁,年轻时因为好吃懒做,没有哪家姑娘愿意嫁给他。他见刘小翠独自一人在地里锄草,心里就动起了歪心思。
陈大壮趁着刘小翠不注意,从后面把刘小翠给抱住,并用手薅刘小翠的毛。
刘小翠虽然患有精神分裂,不过面对陈大壮的侵犯,还是奋起抵抗。期间,陈大壮打了刘小翠,而刘小翠也趁机捡起铁锨,重重的拍在陈大壮的头上。
刘小翠见陈大壮满头是血,已经躺在地上失去意识,于是就离开了现场。一路上,刘小翠嘴里始终念叨着:他薅我毛!他薅我毛!
直到3个小时之后,陈大壮才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可陈大壮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确定刘小翠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采取强制刑事措施。后移交至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刘小翠提起公诉。
可刘小翠却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刘小翠正在地里锄草,遭到了同村男子陈大壮的侵害。期间,陈大壮打了刘小翠。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经公安机关查明,刘小翠身上存在轻微挫伤,与刘小翠所供述的“被陈大壮殴打”相吻合,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故刘小翠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质。
《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专业机构鉴定,刘小翠患有精神分裂,在案发时已经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检方辩称:
刘小翠面对侵害,用铁锨击打陈大壮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质,不过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并导致陈大壮的死亡。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
经公安机关查明,刘小翠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了陈大壮的身体健康,剥夺了陈大壮的生命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小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案发时,刘小翠是否具备基本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陈大壮的年龄,陈大壮对于刘小翠的侵犯,仅限于对刘小翠进行扣摸,并没有进一步侵犯的行为,故刘小翠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综上法院判决,刘小翠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小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小翠认为刑罚过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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