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和妹妹带孩子去旅游,晚上,他们一起带孩子在酒店泳池玩水,期间女子有事离

天狼看法 2025-01-13 23:00:09

江苏,女子和妹妹带孩子去旅游,晚上,他们一起带孩子在酒店泳池玩水,期间女子有事离开几分钟,女子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女子悲痛欲绝,酒店自愿赔偿70万,女子越想越难过,过后竟把妹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万,妹妹大喊冤枉,可法院最终却这么判。

2024年8月份的一天,刘小梅和妹妹刘小芳带孩子去嵊泗旅游。

她们在当地租了一间民宿,白天游玩,晚上回民宿休息。

一天晚上,两姐妹带孩子们吃过晚饭后来到民宿一楼的泳池玩水。

几个孩子在水里嬉戏打闹,玩得不亦说乎,刘小梅和小芳则坐在边上一边聊天一边看孩子们玩水。

正当孩子们玩得开心时,刘小梅突然想起,该提前订返程的机票了,所以她跟小芳说,她要去前台咨询。

小芳点点头,然后往后看了看前台,那里离泳池不远,所以她对姐姐说,你去吧。

谁料,刘小梅刚离开两分钟,刘小芳的女儿就吵着闹着要上洗手间。

她的几个孩子见状,都纷纷喊着要回房间上厕所,只有刘小梅4岁的女儿雯雯默不作声。

刘小芳问雯雯,需不需要上厕所,她直接拒绝了,她说她还没玩够,她不去上厕所。

刘小芳交代雯雯,让她乖乖的别乱动,自己带哥哥姐姐上完厕所后就会赶回来跟她一起玩。

雯雯很听话地点点头。

就这样,刘小芳带着3个孩子陆续回到房间上厕所去了,留下雯雯独自玩水。

没多久,刘小芳急匆匆地赶到泳池边,

她刚靠近泳池就觉得有点不对劲,雯雯怎么一动不动,漂浮在水面上。

刘小芳顿感大事不妙,立马冲跑过去,边跑边喊道: 救命啊、救命啊。

几个工作人员听到呼喊声,立马往泳池边赶,刘小梅听到妹妹的叫喊声也冲了出来。

几名工作人员分工合作,很快把雯雯救上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可几个小时后,雯雯还是因为抢救无效身亡。

刘小梅抱着女儿放声大哭,她可爱的宝贝就这样离开了人世,她心痛不已。

刘小梅哭着对酒店负责人说,我的孩子是在你们酒店没的,你们要给我一个说法。

酒店承认他们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最终,刘小梅和酒店方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了,没想到,不久后,刘小梅竟然把妹妹刘小芳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她90万元。

刘小梅觉得,是妹妹没有照顾好她的女儿,才导致女儿溺水身亡,所以妹妹有一定的责任。

刘小芳知道后,震惊不已,她觉得自己太冤枉了,她一直在看4个孩子,发生这样的事情纯属意外,而且她心里也很难受,姐姐这么做是违反家庭伦理。

刘小芳说,雯雯溺水身亡,姐姐刘小梅也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其母亲刘小梅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刘小梅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刘小梅主张在咨询航班事宜时,监护责任已转移给妹妹。

然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且没有证据证明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姐妹二人之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

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

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

那么,酒店有没有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表明民宿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小梅作为孩子的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刘小芳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刘小梅的赔偿诉请。

结语:

家人之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在类似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对簿公堂,破坏家庭和谐。

信源: 红星新闻——2025-1-12《孩子意外溺亡,妈妈将亲妹妹告上法院索赔!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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