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家小饭店卖了一份拍黄瓜,谁知检测发现黄瓜农药超标,市监局决定对其罚款3100元并没收了违法所得50多元,结果老板却表示,家里已经欠了不少外债,虽然是3000多罚款,但是还是交不起。事发后,网友则表示,买到有毒黄瓜,应该去追究源头。
张先生和妻子去年的时候在当地开了一家小饭馆,上个月的时候,市监局来到张先生的店里,对多种蔬菜进行了农药检测,结果在黄瓜上发现了有农药残留,而且也已经超标了。
按照规定,相关农药的含量不得超过0.02毫克每千克,而这些黄瓜却是0.062毫克每千克,足足超过了规定标准的三倍。
然而,张先生却辩解称,这些黄瓜都是合法购买而来的,而且当天从一家蔬菜批发店采购的,于是,张先生不仅提供了购货清单,还将当天监控调取了出来,监控里能够清楚的看到是蔬菜店员工上门送了这些蔬菜。
本以为提供了供货清单后,自己就可以免罚,谁知市监局还是以农药超标为由,对张先生的店铺进行了3100元的的罚款,并没收了违法所得58元。
张先生表示,为了开这家店,自己已经欠了很多外债,而且家里老人也患有疾病,自己前年还做了手术,经济状况并不好,这3000多看似不多,但是对他来讲却是很大的负担,希望市监局能够减免一部分罚款,或者是蔬菜店能够承担一半罚款。
可是,市监局表示,考虑到初次违法而且积极整改,罚款金额已经是法律给于的最低处罚了。
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张先生的饭馆销售农药超标的黄瓜,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市监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所以,鉴于张先生店铺的具体情况,做出罚款31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既然蔬菜店上门送菜,必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以备检查,如果张先生没有要求对方提供的,这显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没有完全尽到查验的义务,所以,才对其进行处罚得。
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张先生作为销售者,因销售农药超标的黄瓜,可能对消费者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张先生并非黄瓜的生产者,但作为销售环节的一环,若有消费者因食用了其销售的超标黄瓜而遭受人身损害,张先生极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顾客是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要求张先生承担十倍赔偿的,这里的十倍赔偿,不是58元的10倍,而是当天吃饭的总餐费的十倍,如果当天吃的饭菜不足100元的,那么就要按照最低赔偿1000元来处理。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他的经济困境也是许多小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然而,食品安全更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作为经营者,更应该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