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相关办法,严格土地使用条件改变管理

齐鲁晚报 2025-01-14 19:46:37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该如何办理?结合东营市实际,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出台了《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所谓“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中,经依法批准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行为。《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后,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行为。

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可以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调整容积率等指标的;经批准,利用原有房产改变土地用途的;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的存量空间,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处置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办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为,未依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时,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改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且需要重新建设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经市政府审批需要收回土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办法》还明确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申请主体为: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的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承继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已灭失,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街道办事处等作为代办主体。代办主体不是代责主体,只负责代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手续,不承担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办法》,申请主体在提交相关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算土地价款、拟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还对不再收取土地差价、无需办理改变手续、划拨土地办理要求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通过明确流程、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等,《办法》对中心城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助力高质量发展。(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记者张园园李小凡通讯员李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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