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别中了“伪流水线直播”圈套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1-15 07:34:31

魏仁亮

在某直播间内,一盒盒方便面在传送带上移动,站在一旁的主播不停吆喝“所见即所得,工厂直发……”有好奇的网友在评论区询问能否观看工厂实景,结果却被禁言。如今,这类声称“工厂流水线”“厂家直发”的卖货直播间并不鲜见。殊不知,这其中有的是为直播卖货搭建的假场景,还有的是直接用绿幕抠的图,从而误导消费者相信货品是源头正品且价格低廉而下单。那么,消费者该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呢?

虚构直播场景套路消费者

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应建立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具有清晰认知的基础上,任何妨碍或误导其知悉真实情况,以至于影响消费决策的行为都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流行,网络直播购物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直播带货的套路也是层出不穷,“伪流水线直播”便是其中的“流量密码”。这类“伪流水线直播”往往以正在出货的工厂流水线为背景,或利用道具搭建场景,或采用绿幕抠图,或直接播放背景视频,并且伴随直播间打出的“工厂直销”“源头发货”“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等宣传语以及主播激昂的直播话术,向消费者传递商品质量可靠且价格便宜等信息。不可否认的是,敢于直播展示商品生产环境并且确实由工厂直销的商家一直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部分非工厂直销商家却虚构场景误导消费者,这种直播套路恰恰是利用了消费者对“工厂直播”的天然信任感。该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消费欺诈。

我国法律对商家的经营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其中知情权是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基础,由此衍生出经营者的法定告知义务,若经营者不告知或不完全告知、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便侵犯了上述消费者权益。从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角度出发,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等。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也强调,要增加网络直播的透明度和商家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直播间下单前要仔细辨别“真假流水线”。真实的工厂直播间通常环境较为嘈杂,并且有着严格的卫生或安全标准。在部分官方工厂直播间,直播场所通常设置在远离生产线的封闭房间内,透过玻璃窗可以看到生产实景。而一些环境简陋、主播未穿戴卫生安全防护装置就直接接触生产线的直播场景,显然可信度较低。再者,要对主播的直播话术保持警觉。那些只强调“厂家直销”“源头发货”,极力营造火热的销售氛围,而不对产品做细致讲解的直播间难言可信。同时,消费者也可浏览商品评价或向主播发问,主动行使对产品的知情权后再谨慎作出购买决定。

货不对板“挂羊头卖狗肉”

部分“伪流水线直播间”不仅刻意打造工厂场景,就连生产线上传送的商品也仅仅作展示之用,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可能采用了不同的品控,也就是“缩小版”“减量版”,更有甚者直接“挂羊头卖狗肉”。

网络直播购物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家信任的基础上,若直播手段不以维护或增强消费者信任为目的,那最终危害的将是整个直播销售行业。试想,虚假的“流水线直播间”越来越多,提供的产品质量越来越差,何尝不是在透支消费者对“工厂直播”的信任?

网络直播购物虽形式灵活、方法多样,但其本质仍是销售行为,受到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规定的约束。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责任;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责任;赔偿金责任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六条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该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刑事责任,按照销售金额的高低在拘役至无期徒刑之间判处刑罚,并被判处相应的附加刑。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伪流水线直播间”购买到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假冒伪劣产品时,要敢于维权,及时保留证据,包括产品详情页信息、购买记录或支付凭证、商品实物照片、快递信息、聊天记录等,可以先向销售者质询或协商,若不能得到满意结果,可及时向平台管理方投诉或举报;若仍未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利用“AI合成”骗取买家信任

如今,依靠AI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生产线”并非难事,甚至更易被商家获取和复制,进一步降低了商家搭建“伪流水线直播间”的成本。

在短视频平台上搜索关键词不难发现,这类利用AI生成“生产线”的直播间比比皆是。有的直播间的生成内容比较粗糙,消费者能明显识别直播场景并不真实,一般在线人数较少,并且评论区时有质疑。也有生成内容较为细致的直播间,例如同时生成直播背景和“AI数字人主播”,这就使不少消费者相信这是“真人工厂直播”或者并未意识到直播场景和主播是AI生成。总之,无论生成内容的优劣,这类利用AI技术的直播间极少会对其使用AI技术进行显著标识,并且直播平台也未有相关提示。这无疑是经营者和平台方对消费者告知义务的缺位,侧面加重了消费者辨别产品质量的负担和买到伪劣产品的风险。

AI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我国2023年1月10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其他具有生成或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利用深度合成技术虚构生产线背景,若不加以明确标识,显然违反了这一法规。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管理方的责任,我国《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法官提醒

网络平台要加强对“AI生成直播间”直播内容的审核,在内容合法的基础上,为该类直播间增加提示,避免虚假宣传和不实推广。同时,也要加强对利用AI技术造假直播间的处罚力度,及时对其进行关停、账号封禁、禁止上架商品等处理。

法官提示

用诚信和品质

留住消费者

近两年,直播带货市场迅猛发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直播内容和营销手段也陷入“内卷”,新的直播形式层出不穷,“流水线直播”就是典型例子之一。直播带货的火爆趋势对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市场提出挑战,这需要各参与主体的一致行动。

于消费者而言,需要提高辨别能力和警惕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直播购物的过程中,警惕直播间是否属于“搭建场景”或“虚拟场景”,充分了解商家资质和产品功能、质量、评价等信息,审慎作出购买决策,保持理性决策。若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现直播间存在违法行为,应妥善利用直播平台的举报投诉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直播环境。

于经营者而言,应该在直播乱象中洁身自好,用诚信和品质留住消费者,而不是套路和陷阱,以实际行动维护共同生存发展的土壤。直播行业也应当建立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直播乱象治理,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督标准,引导和帮助电商从业者合规经营。

于直播平台方而言,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和巡查,主动发现直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作出处理。另一方面,要便利消费者举报投诉,积极承担平台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避免消费者因“投诉举报入口隐蔽”“程序繁琐”“人工客服联系不及时”等原因维权受阻。直播的繁荣依靠的是消费者的信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直播经济才会越来越好。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法眼快评

开车斗气代价沉重

理性驾驶切莫“路怒”

毕翠鹏

临近年关,浙江嘉兴的两名司机在公路上开车斗气,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沉重后果,这一事件再次将“路怒症”这一社会问题推入公众视野。

所谓“路怒症”,是指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由于交通拥堵、其他司机的不文明行为等因素引发的愤怒情绪,斗气驾车很可能导致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等行为,这也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导火索”。

上述车祸悲剧,就是典型的因“路怒症”别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个法律责任:首先,双方司机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别车行为通常表现为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等,都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其次,对于车祸造成的人员伤亡,司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如果驾驶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最后,该事件也提醒相关部门,“路怒”司机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为了遏制开车斗气现象,除了加强交通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外,还需要加强对司机的交通驾驶素质教育。同时,推广使用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提供客观证据,也有助于减少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

“路怒”的代价是沉重的。每一次斗气驾驶,都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悲剧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也让肇事者面临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使公共道路成为一个充满危险和不确定性的场所。

行车上路,每个人都应该管理好自己的情绪,理性驾驶。如果在行驶过程中碰到“路怒症”行为时,要知晓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时刻保持克制,不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否则本来无责任的一方也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在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时,如果司机有“路怒症”表现,可以提醒司机稳定情绪,也可以利用平台及时报警或投诉,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和谐。(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以案释法

警惕“微信拉手”背后的诈骗

王蕊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设立“看世界”微信群,并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下家,从事微信拉人进群的工作,以此方式获利。具体为:张某将上家打包发给其的手机号码及微信群二维码发给刘某等人,刘某等人通过微信搜索这些手机号码并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将新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到上线给的微信群中,随即退群,同时将整理好的已拉入群信息(群名、手机号、微信号等)发给张某;张某汇总拉人信息并上交上家,上家以进微信群每人支付8元至15.5元不等的价格与张某结算,并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张某在虚拟货币平台提现后再和下家刘某等人结算。2021年,刘某添加被害人邵某为微信好友后,将其拉入某优惠券微信群后,邵某在该群中被诈骗钱款共计9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律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微信拉手”的兼职广告,这些兼职往往以高薪报酬、工作轻松等为诱惑,吸引了不少在校学生、无职业者入职。那么,真的有高回报的兼职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你以为从事的只是简单地拉人进群,那就大错特错了。当前,“微信拉手”已经呈现产业化趋势,一般分为个人信息获取、上家发布任务、吸引“微信拉手”等环节。具体来讲,就是上家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手机号码,随后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任务,再由下家以“微信拉手”模式将手机号码对应的微信账号拉入“特定”微信群,群内发布的大多是诈骗信息。这种行为并不是正常的商业引流模式,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对象的很多不当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模式: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因其能够反映公民个人的行踪、财产等信息,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出售,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对其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日常生活中,当遇到类似“微信拉手”的招聘信息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看清所谓高薪兼职的背后隐藏着的是诈骗犯罪,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提高反诈意识,不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加入人员不明的“微信群”,既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IC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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