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味杂陈”,山东聊城,一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三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期间小三还为其生下一个儿子,由于保密工作较好,所以多年以来男子的原配及家人并不知情,原配去世后,男子与小三结婚,在此期间,男子子女发现两人不正当关系期间,小三购买了门面房和汽车,认为这其中一定有男子的扶持,于是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男子和原配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源: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先生居住于山东聊城,早年间曾经从事家禽等贩卖生意,并凭借着自身努力成功获得百万身价,出于工作需要,吴先生经常需要到外地出差、应酬等等,一次在外地出差过程中,吴先生与一名饭店服务员陈女士相识,陈女士花容月貌,很快就受到吴先生的注意,并在吴先生的追求下与其确定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之后,陈女士还专门搬到吴先生所在的城市生活,吴先生向来做事谨慎,自和陈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基本上是步步为营,从不和陈女士单独外出,也从不会做任何有可能被暴露的事宜,在吴先生的努力下,两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维持多年,却从未被其家中的任意一个成员发现。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近二十年,前几年,吴先生的妻子因病离世,妻子离开后,吴先生及其儿女们为妻子举办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追悼会,而后,吴先生便将陈女士接到家中与自己共同居住,既然母亲已经去世,那父亲找一个生活上的伴侣也无可厚非。子女们对吴先生的做法也较为支持,然而陈女士刚刚搬进吴先生的家中不到半年,吴家儿女们便从平常的交谈中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其家人发现早在多年之前吴先生便和陈女士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陈女士在搬来家中之前还购买了门面房等等,其家人认为这其中一定会有父亲的帮助。子女们多次找到陈女士讨要说法,但是吴先生始终站在陈女士的身边,儿女们对此也是无可奈何,虽然两方嘴上并不多说,其实心中早已经为此事闹的分崩离析,两年后吴先生因为一场车祸不幸离世,陈女士作为吴先生的妻子还亲自操办了所有的后事。然而吴先生刚刚去世,吴家人便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吴先生和原配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50余万元,面对着吴家人的控告,陈女士表示:这所有的门面房和车辆等等均系自己出资购买,吴先生并未拿过一分钱。而另一边的吴家人则认为:单靠陈女士一人的收入,想要购买门面房等等根本不可能,执意认为陈女士的门面房等等是在吴先生的帮助下完成,并请来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看,陈女士是否应该归还吴先生50万元?而吴家人又该如何证明这50万元有吴先生的帮助?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佐证,否则法庭无法认定其观点合法。也就是说,既然吴先生一家人认为这门面房等等有吴先生的出资,那就应该用相应的存取款流水记录来加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法院将无法支持其观点,在法庭上,陈女士将自己购买门面房等等账目清单呈现到法官的面前,以此来证明门面房系自己独立购买。而另一边的吴家人却拿不出相关证据来作证自己的观点,从吴先生的银行卡流水来看,也无任何的大笔出资,仅仅每个月为私生子打去一少部分的钱款,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吴家人的说法。其次,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也应当享受有相应的教育权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吴先生和陈女士两人育有一子,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孩子也就是所谓的私生子,吴先生按月给私生子打去抚养费合理合法,任何人不能够加以阻拦,除此之外,私生子和正常儿子一样,甚至还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等等合法权益。最后,民法典还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工资、奖金等等合法收入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和原配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收入均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吴先生和原配都有相应的支配权,如果在后续的调查中,司法部门能够查到吴先生与妻子夫妻共同财产用在陈女士的身上,那吴家人则有权利将此事告上法庭,并将所有的财产追回。但是就目前来看,吴家人即便是倾其所有也无法证明吴先生的财产有花到陈女士身上,所以经过多次审理、多次商讨,最终法院判决:因不具备有力证据,驳回吴家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陈女士的财产应当归本人所有,至此这一案件才就此落幕。对于普通的夫妻来说,要想维持家庭的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是王道,吴先生违背夫妻相处之道,公然包养小三,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吴先生并未侵犯到原配的财产权,这才有以上的判决结果。
山东聊城,一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三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期间小三还为其生下一个儿子
杨忠英说
2023-09-04 1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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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抬杠只说理
判决得当,合情合理!
心如浩月自当空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
遗忘
这帮孩子也是要钱不要脸啊,非给它们老爸搞到身败名裂[笑着哭]
山东橙果
厉害!
一指星空
这还是小三么,这是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