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隐瞒已婚的事实,对女子展开猛烈的追求,在花言巧语的迷惑下,女子以为找到真爱,上班时间二人连着开房3次,不料好景不长,女子发现男友与自己的女同事交往密切,更让她气愤的是,男友竟已婚孩子都7岁了,她一怒之下把男子投诉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回应:给予记大过处分!
苗琳琳学业有成,有份体面的工作,由于忙于工作,婚事一直搁浅。
看着同龄人都成双结对,心中不免有些失落,再加上父母的碎碎念,她也渴望谈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情。
虽然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但也不能随便把自己嫁出去,自己算不白富美,也可以说是窈窕淑女。
一个偶然的机会,苗琳琳在交友网站上认识了陈阳,他的出现使苗琳琳的生活轨迹发生改变。
陈阳自称是公职人员,风度翩翩,谈吐不凡,因自身条件好,高不成低不就,对苗琳琳有好感,希望有机会互相了解。
他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对苗琳琳展开了猛烈的追求,鲜花早餐,嘘寒问暖,礼物不断。
起初,苗琳琳对陈阳的热情有些戒备,她不为所动。
陈阳凭借花言巧语和体贴入微的关怀,逐渐赢得了她的信任,为了证明自己是公职人员,还让苗琳琳看他的工作证。
在陈阳的甜言蜜语中,琳琳以为找到了真爱,遇到了生命中的那个人,可以携手共度余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关系越发亲密,几个月后两人连续三次开房,苗琳琳对未来充满幻想。
但她心中一直有疑虑,为什么每次出去温存都是工作时段,陈阳晚上从不约她见面。
陈阳却解释太想你了,控制不住也等不及,这段看似美好的感情却并没有持续太久,琳琳发现男友的态度大不如从前。
白天发信息秒回,晚上发消息就石沉大海,有时第二天才会回复,也不带自己认识他的家人朋友。
直到有一天,她发现陈阳竟和自己的一位女同事聊的火热关系密切,她气急败坏找男友理论。
没想到男友竟以女子不够温柔,没诚意,不够信任他,提出分手。
苗琳琳恨自己有眼无珠,遇人不淑,指责陈阳是渣男,这种人不值得托付终身,分手就分手,及时止损。
本以为与陈阳分手后,再无瓜葛,不料知情人透露,陈阳已婚多年,孩子都7岁了,也就是说陈阳和她谈恋爱时,早就结婚了。
这个真相如同晴天霹雳,让琳琳瞬间陷入了绝望和愤怒之中。
她无法想象,自己竟然被陈阳欺骗,付出的真情被玩弄,她没有沉默和忍受。
琳琳决定勇敢地站出来,收集了陈阳的相关证据,将他投诉到了相关部门。
陈阳隐瞒已婚事实,对苗琳琳展开追求并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48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陈阳隐瞒已婚事实,通过花言巧语迷惑苗琳琳,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发展感情并发生关系。
苗琳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陈阳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将受到刑事追究。
陈阳与苗琳琳在上班时间连续开房三次,是否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陈阳在上班时间连续三次开房,明显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
他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且欺骗多位女孩感情的行为,应给予陈阳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
苗琳琳将陈阳投诉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给予陈阳记大过处分。
对于公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通常依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的处理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决定。
陈阳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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