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提出: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释》首先列举了“暴力袭击”的行为: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同时提出,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
现实中,袭警犯罪主要发生在酒后,肇事人常常以“喝断片”“不清醒”推诿责任,对此,《解释》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解释》提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