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韶关市政府印发《关于降低制造业投资成本促进招商引资的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聚焦投资者和企业最关心关注的综合成本、项目考核、施工报建、审批时限等关键环节,制定了10条措施,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向韶关有序转移,持续优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制造业投资洼地。
降低制造业用地成本方面,《十条措施》明确,韶关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及时依市场和程序更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标准执行。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未缴清前可进行报规报建。
放宽土地使用权约束条款方面,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的条款设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不得增设其他约束条款。企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进行抵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经批准可进行转让,产业类别和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变。
减轻制造业项目开竣工违约负担方面,制造业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竣工。因非企业原因或受不可抗力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开工、竣工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减少制造业项目考核要求方面,对促进地方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新引进项目,可不再对亩产指标、产值产量等设置强制性考核要求。对已签约项目,因受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等考核指标在降幅不超过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根据《十条措施》,韶关将降低项目厂房使用及用水用能成本。各地各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厂房优惠政策,适当降低标准厂房租金水平,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吸引中小型企业入驻,提高厂房使用率。推动实现制造业项目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企业零投资。
精简项目施工报建事项方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对制造业项目的PC装配式建筑比例、新能源应用比例、公共设施配建等作强制性要求。允许社会投资制造业项目自主选定施工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容缺申报施工许可。
免除产业类别调整责任方面,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类别履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可申请调整优化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类别,经批准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方面,发挥项目帮办代办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作用,跟踪服务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全流程,协助企业“零跑动”高效办理各类涉企行政审批手续。对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并联评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加快办理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节能审查等手续,提升审批效能。
加强金融扶持方面,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效。
此外,《十条措施》倡导各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服务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制定“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减少非必要的现场检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为韶关制造业企业专心搞生产、谋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图|记者欧阳志强通讯员侯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