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62岁大爷在路边捡到一个玻璃瓶,瓶里还有半瓶透明液体,大爷以为是白酒,便一仰头,将100ml一饮而尽。谁知,大爷瞬间头晕目眩,最终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经过医院21天全力抢救,这才将他从鬼门关拉了回来。大爷家属气愤不已:谁把瓶子扔到路边的,必须负责!
事发当天,古大爷整理完自家菜园,扛着锄头慢慢悠悠的往回走。
走着走着,他忽然看到路边有个玻璃瓶子,出于好奇,他捡起瓶子晃了晃,里面还有半瓶液体,跟白酒差不多。
古大爷虽然62岁了,但平日里就喜欢喝几杯,一看到酒就馋的不行。他以为这是谁丢的半瓶白酒,心里一阵高兴。
他朝四下望了望,确认没人后,便迫不及待地拧开瓶盖,仰头就大口喝了下去,大概有100毫升。
擦擦嘴,古大爷继续往家走,刚开始他觉得头有些轻微的晕眩,但他没在意,以为是酒劲上来了,便强撑着走回家。
刚到院子里,他的双眼就变得模糊,双腿发软无力,一头栽倒在地上。
家人发现时,他已经脸色苍白,神志不清,家里人吓得魂飞魄散,赶紧把古大爷送到了医院。
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古大爷血气分析结果为PH值7.145,是严重酸中毒。当地医院条件有限,医生束手无策,立即将他转往大医院。
到达大医院时,古大爷已经陷入了深度昏迷,四肢冰冷,生命迹象微弱,情况十分危急。
好在,经过医生21天的全力抢救,这才把古大爷从鬼门关拉了回来。
医生通过检测,原来古大爷捡的那半瓶那瓶液体,并非白酒,而是含有高浓度乙二醇的防冻液。
古大爷后悔不已,自己不应该贪杯,家属心疼古大爷的同时,对扔瓶子的人进行谴责,并希望找到这个人,要求他承担责任。
古大爷家属认为,对方不应该将有害液体灌倒类似于白酒瓶的玻璃瓶里,让老人产生误会,更不应该扔到路边,老人和小孩误食,后果不堪设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古大爷的家属认为,扔瓶子的人存在过错,随意把有毒有害的液体扔到路上,应该为此买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古大爷的人身损害。
按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故意丢瓶子的人,需要赔偿古大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古大爷生病住院的损失,都要由扔瓶子的人来承担,这才合适。
但是,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古大爷自己爱乱捡东西,他的受伤和乱丢瓶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乱丢瓶子的人就一定有过错。
乱扔瓶子的人最多是不道德的,没有素质而已,不至于违法犯罪,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古大爷属于成年人,为了贪图小便宜,这才发生这样的悲剧,过错都在他自己身上。
因此,即使走法律程序,古大爷的家属并不占理,也没有胜算。
这件事也为我们敲响警钟。随意丢弃含有有害物质的容器,确实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被眼神不好的老人和好奇心较重的孩子误食,后果非常严重,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
但更重要的是,面对不明来源的物品,我们应保持警惕,千万不要轻易尝试,避免因一时的好奇或贪念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2025.1.15—广州一男子路边捡到不明液体,喝完中毒肾衰险丧命,抢救了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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