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强于2015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婚生女儿,两婚生女儿自出生后,备受家人的喜爱,逢年过节长辈们都会给几百至上千元的红包,这些钱一直被原告小红保管积攒,截至今年,两婚生女儿的压岁钱有5万余元。
2025年1月,小红与小强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确认两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法院分割两婚生女儿的压岁钱。小强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小强认为应由自己抚养两婚生女儿,并且压岁钱是两婚生女儿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二人要求分割两婚生女儿压岁钱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红、小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婚生女儿由小强抚养,小红按期支付抚养费,两婚生女儿的5万余元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