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刘浩入住酒店时,在房间内的床上被蚊子盯伤了右眼。刘浩认为这是酒店管理不善导致的,将酒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付刘浩医疗费1988元和交通费300元,共计2288元。
(来源: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男子刘浩,是一个热爱旅行的年轻人,他来到湖南,选择了一家看起来颇为不错的酒店,准备在这里享受几天悠闲的时光。
然而,美好的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入住酒店后,他躺在床上看着手机,突然感觉右眼一阵瘙痒。
他下意识地用手一拍,却只见一只蚊子晃晃悠悠地飞走了,而他的右眼却留下了一个红肿的小包。
这怎么回事?刘浩心里嘀咕着,他环顾四周,发现房间的窗户竟然没有纱窗,而且房间里似乎还有一股淡淡的霉味。
他顿时觉得心情大好被这只蚊子给破坏了,于是决定找酒店理论。
第二天一早,刘浩就找到了酒店的前台,气愤地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他要求酒店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赔偿他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余元。
前台服务员一听,顿时愣住了,她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只好连忙向经理汇报。
经理闻言,也是一脸无奈。他解释说,酒店已经尽力做好了防蚊措施,但蚊子这种小生物有时候确实防不胜防。
而且,刘浩被蚊子叮咬并不属于酒店的责任范围,他们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刘浩一听,顿时火了。他认为酒店管理不善,才导致他被蚊子叮咬。
如果酒店做好了防蚊措施,他怎么会遭受这样的罪呢?
他坚决要求酒店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刘浩一纸诉状起诉了酒店。
他觉得自己有理有据,一定能够赢得这场官司。而酒店方面则觉得冤枉,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无法控制蚊子的出没。
此案被受理后,调查时查看了酒店的房间,确实发现窗户没有纱窗,而且房间里确实有一股霉味。
但是,他们也无法确定刘浩被蚊子叮咬就是酒店管理不善导致的。
在庭审过程中,刘浩展示了右眼上的红肿小包作为证据。他坚称这是酒店管理不善导致的,要求酒店赔偿他的损失。
而酒店方辩称,他们已经尽力做好了防蚊措施,但蚊子这种小生物有时候确实无法完全避免。
而且,刘浩被蚊子叮咬并不属于酒店的直接责任,他们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一、刘浩的诉请及损失确认
刘浩因被蚊子叮咬导致右眼红肿,前往医院就诊产生了医疗费用。
根据他提供的医疗票据,法院确认其医疗费为1988元。
这一费用是刘浩因酒店可能存在的防蚊措施不足,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合理赔偿范畴。
刘浩因就医需要往返于酒店和医院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用。
法院根据刘浩就诊的地点、次数以及当地的交通状况,酌定其交通费为300元。
这一费用是刘浩因酒店可能的管理不善而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样属于合理赔偿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处理
刘浩在诉请中还提出了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浩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刘浩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无法支持他的这一诉请。刘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酒店的责任认定
刘浩入住酒店,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刘浩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这包括采取必要的防蚊措施,确保房间内无蚊虫滋扰。
如果酒店未能履行这一合同义务,导致刘浩受到蚊虫叮咬并产生经济损失,那么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酒店房间的窗户没有纱窗,且房间内存在霉味。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酒店在防蚊措施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或不足。
然而,由于蚊子这种小生物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不可预测性,即使酒店采取了严格的防蚊措施,也无法完全避免蚊虫的入侵。
因此,法院在认定酒店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酒店的过错程度、刘浩的受损情况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了酒店的过错程度、刘浩的受损情况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认定酒店应当对刘浩的医疗费和交通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刘浩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未予认定。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酒店赔付刘浩医疗费1988元和交通费300元,共计2288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用户10xxx20
假少爷没被蚊子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