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护士和男大学生相恋几个月后便领了结婚证,可没想到才领证1小时,男大

天狼看法 2025-01-20 22:35:40

云南昆明,一女护士和男大学生相恋几个月后便领了结婚证,可没想到才领证1小时,男大学生就要离婚,称自己是被女护士纠缠不休,一时冲动领了证。女护士不同意离婚,可男大学生态度坚决甚至还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女护士气愤不过,称男方是在骗婚,如果离婚就要赔偿自己30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1站视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97年出生的女子陈丽是某口腔医院的一名女护士,她长相甜美,性格也温柔。

那天,一位大叔到口腔医院就诊,陈丽为其提供了服务,大叔对陈丽的细心和专业赞不绝口,于是便起了红娘的心思,将自己的儿子项明介绍给了陈丽,并要了陈丽的电话号码。

大叔的儿子项明是95年出生的,比陈丽还大两岁,但还在上大学。

经过大叔的牵线,陈丽和项明接触了起来,并很快坠入了爱河。在恋爱几个月后,二人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一切显得十分顺利。

然而就在办理完结婚登记仅仅1个小时后,项明却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他向陈丽提出了离婚。

陈丽被项明的举动搞得莫名其妙,但她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项明这是在开玩笑。

可项明却一脸认真地说:“我没和你开玩笑,我们在登记结婚前已经分手了,是你一直在发短信骚扰我,我才一时冲动同意领证的。”

项明还表示:“我和你领证一事都未告诉我父母,所以这个结婚不算数。”

陈丽听了项明的话,气得浑身发抖,她愤怒地指责项某:“吵架就算分手吗?你不想结婚为什么要同意今天来领证?你知道你这是什么行为吗?这是骗婚!你如果坚持要离婚,那必须赔偿我3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

项明果断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在大吵了一架。随后,项明一纸诉状将陈丽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陈丽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项明是在骗婚,自己才是受害者,于是要求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

那法院会如何处理这起案件呢?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本案中,陈丽与项明均已成年,且达到了婚配的年龄,所以只要二人自愿登记结婚,那在法律上他们的婚姻就是有效的。

其次,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二人协商完财产分配问题后,便可以自行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了。

而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所以只能由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来看,诉讼离婚时,法院会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只有达到完全破裂时才会准予离婚。

虽然很多人说婚姻是自由的,结婚和离婚都应当自由,但是考虑到有些人是一时冲动离婚,为了挽回这段婚姻,让孩子们有个完整的家,法律才设置了离婚的门槛。

对于这个感情完全破裂,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

本案中,陈丽这才与项明领取了结婚证,如果感情真的破裂,那为什么要领证呢?

此外,项明只是一味地说自己是被陈丽逼着领证的,但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逼迫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自愿领证结婚,故不符合离婚的条件。

第三,陈丽主张如果离婚,就必须让项明赔偿30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从上述规定来看,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应当是建立在严重精神损害的基础之上的。

本案中,项某突然提出要离婚,这对陈丽的确有一定的打击,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

法院认为,陈丽要求项明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项明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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