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慧瑶)春节临近,不少人选择旅游过年,不过跟团旅游要注意行程是否和约定一致。近日,北京三中院就判决了一案例:因为两天行程和合同约定不一致,一旅行社被判赔偿消费者5000元。
李先生报名前往非洲马达加斯加等地的旅行团,与旅行社签署的旅游合同约定行程共17天,其中,第13天的具体行程主要为前往穆龙达瓦参观某著名景区,第14天主要在穆龙达瓦市活动并再次在某著名景区游览。
但是在旅游时,第13天的行程全部在路上,第14天只有傍晚时分短暂参观某著名景区。李先生对于旅行社的安排不满意,认为旅行社擅自缩减行程,回国后,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定,旅行社在第13日行程中未完成约定服务。按合同,当日应游览某著名景区,但实际行程为14小时车程,晚上9点后才到酒店,旅行社以天气原因调整行程,但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天气导致行程变更。第14日,虽按计划进入景区拍摄落日,但旅行社提前返程,无合理证据,导致游客错过最佳拍摄时机,行程安排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游客在异国他乡难以对行程变更激烈反对,回国后搜集证据维权合理。旅行社不能仅以合同中“有权调整行程”条款免除责任。因旅行社第13天未完成约定服务,第14天履行有瑕疵,北京三中院结合行程天数、费用等因素,酌定旅行社赔偿李先生5000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的旅游业务经营者,仔细审阅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对于行程的安排细节,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要在行程中做好证据保留,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