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或入股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1-22 07:32:21

本报讯(记者陈雪柠)城市更新领域政策“工具箱”不断完善。昨天,记者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获悉,《北京市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清晰界定了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首次明确项目审查标准和用地审批程序,将降低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门槛”,支持企业“腾笼换鸟”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作为配套政策之一,《指导意见》明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指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投入到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市政府依法对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的情形。在三年政策试运行阶段,本市重点扶持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且用于弥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负责人举例解释说,一个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原先是某单位的培训中心,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批准用途为教育用地;如今按照社会需求,计划更新改造为城郊普惠型养老院,土地用途相应变更为社会福利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市属国企下属全资子企业。“《指导意见》出台前,结合更新后的土地面积和利用条件,通过地价评估,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约1300万元,资金压力较大,资金回收期较长。《指导意见》出台后,由于该项目属于弥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可以采用作价出资方式配置土地。”该负责人介绍,市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到企业后,企业就无需补缴地价款,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土地经营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市政府依法对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的用地成本降低了,参与城市更新的动力就更足了。从城市发展看,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提升了,发展活力就更充沛。”该负责人表示,本市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采取“小切口”方式,有序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要通过严把项目准入、明确履约达产要求、落实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价责任、细化违约责任等措施,加强对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政府扶持政策精准投放,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据悉,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符合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和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要求,权属清晰,配置年期不高于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定机构和企业主体将签订三方合同,通过合同附加履约监管协议的方式,细化土地使用要求,出现违约情形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解除合同并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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