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李明贪便宜,以200万低价从女子张薇手中买下一套拆迁房。张薇却迟迟不肯交房,催得紧了才坦白房子已抵押。李明无奈与张薇谈妥赔偿,岂料张薇又跑路。警方调查后发现,张薇竟与7名被害人签了9份合同,骗得1195万。
(来源:齐鲁壹点)
这个男子李明,一直梦想着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他省吃俭用,积攒下了一笔不小的积蓄,就等着合适的时机出手。
机缘巧合,李明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位名叫张薇的女子。
张薇声称自己手里有一套拆迁房,因为急需用钱,所以愿意以低于市场价格200万的价格卖掉。
李明一听,心动不已。他跟着张薇去看了房子,虽然房子还是毛坯,但位置不错,周边设施齐全,将来升值空间很大。
李明心里盘算着,这房子买下来,无论是自住还是出租,都是一笔划算的买卖。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与张薇签订了买房子的合同,并支付了全部的买房款。张薇承诺,一个月内就能办完所有手续,把房子交给李明。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薇却迟迟没有交房。李明开始有些心急了,他多次联系张薇,询问房子的事情。
张薇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一会儿说手续还在办理中,一会儿又说家里有事耽误了。
李明虽然有些不满,但想到房子的事情已经板上钉钉,也就没再多想。可是,张薇的拖延让李明越来越不安。他开始怀疑,张薇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终于,在李明的再三催促下,张薇不得不道出了实情。
原来,她在外面债台高筑,早就把房子抵押给别人了。她现在根本没有能力交房,更别提办理过户手续了。
李明一听,顿时觉得五雷轰顶。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他气愤地问张薇:你为什么要骗我?你知不知道这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
张薇低着头,不敢看李明的眼睛。她小声地说:我……我也是没办法。我欠了太多钱,实在还不起了。我想着把房子卖了,还能还一部分债。可是,我没想到会遇到你……你真的太好了,我……我对不起你。
李明听着张薇的哭诉,心里五味杂陈。他既愤怒又无奈,既心疼自己的钱又同情张薇的遭遇。他知道,现在再怎么责怪张薇也无济于事,关键是要挽回自己的损失。
于是,李明与张薇开始协商赔偿事宜,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张薇退还李明全部购房款,并额外支付一笔赔偿金作为补偿。
李明虽然心有不甘,但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他想着,只要能把钱拿回来就好,至于房子的事情,以后再慢慢打算吧。
然而,让李明没想到的是,张薇竟然又跑路了!她不但没有退还购房款和赔偿金,还彻底消失了!李明四处寻找张薇的下落,却始终一无所获。
无奈之下,李明只好报了警。很快民警调查发现了张薇的踪迹。
原来,张薇并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了。她先后与7名被害人签订了9份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共计1195万元!
民警将张薇抓获归案,并对她进行了审讯。
在这个案件中,张薇和谭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那么,他们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又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一、张薇和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张薇和谭某以出售拆迁房为名,骗取李明等多名被害人的购房款,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有人可能会问:张薇和谭某不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吗?这怎么能算是诈骗呢?
其实,签订购房合同只是他们诈骗手段的一部分。他们明知自己无法交房,却仍然以低价诱骗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款。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薇和谭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这个案件中,张薇和谭某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共同故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薇和谭某的作用不同、主观恶性大小也不同。
张薇作为主犯,起到了策划、组织、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要作用;而谭某作为从犯,协助张薇进行诈骗活动,起到了次要作用。
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他们的作用不同、主观恶性大小以及量刑情节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有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
张薇和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给多名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张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谭某作为从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