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是城市功能基础设施
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提供灭火用水
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稳定、提升城市防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
擅自“开栓取水”不仅可能使周边居民用水失压
更严重的是一旦遭遇火情等紧急情况
会影响消防栓的正常启用
危及公共安全
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近期,海宁市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某工地附近人行道消防栓处,利用一个二轮手推车在消防栓与建设区域间来回运水,执法人员立即制止。
经查,当事人为海宁市某工程队,取水是为了用于电力井扩容施工的砂浆搅拌,但用水行为并未取得相关用水审批文件。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栓不可“无水可用”
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维护城市用水规范
共同维护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