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11 月 5 日,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公布事实认定书,认为微软商业行为构成垄断,阻碍技术创新,扰乱正常竞争。2000 年 4 月 3 日,法院判定微软捆绑销售行为违反《谢尔曼法》,6 月 7 日,法院正式判决要求微软停止捆绑销售行为并拆分为两个公司。 微软不服判决,全力以赴上诉,并同意政府监控软件。2001 年 6 月,上诉法院以 7∶0 的投票结果一致推翻地区法院判决,裁定微软的捆绑销售行为是 “合法的创新和整合”,微软的市场地位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但也判定微软与电脑销售商签订排他性合同,以及打压苹果、java 软件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滥用垄断地位,将该案发回重审并要求更换法官。 2001 年 9 月 6 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拆分微软,并撤回部分指控。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批准该协议。微软承诺放弃可能危害竞争的排他性交易、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公布 Windows 的部分源代码以使竞争者可以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