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记者王啸通讯员滕腾
图源:视觉中国
近年来,中国AI大模型市场迅速发展,各大厂商纷纷推出具有独特功能和优势的AI平台,为各行各业提供了丰富的工具和服务。而AI平台的日渐完善离不开大量语料、图片的喂养,由人工智能模型及其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成为必须面对的“成长的烦恼”。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一起涉AI平台案件的上诉。
2024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案件。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一些平台用户通过上传图片等方式,利用其训练和分享奥特曼AI模型,并可再利用奥特曼AI模型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
本案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拥有家喻户晓的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独占授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令人疑惑的是,用户上传“奥特曼”作品,并通过平台进行AI再创作,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虽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但侵权图片训练素材由用户上传,且无证据表明其与用户共同提供作品,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怠于采取符合侵权损害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这也就是说,平台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
但是,被告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故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这类的案件审理,难在哪里?
该起案件涉及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平衡、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作品合理使用边界等多方面问题,如何兼顾发展和安全,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的关系,推动产业健康发展,这对法官来说是个挑战。
“判决提出了分类施策的侵权认定标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划定了边界,体现了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该案二审承办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吴媛媛表示,“通过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在保护好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予AI等新兴技术充分的发展空间,更好促进人机良性互动,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在购物平台上,明明进入的是不同平台的不同网店,商品图片和商品详情却一模一样。不良软件公司通过开发“搬店软件”,从原创商家的店铺直接“盗图抄店”,损害原平台经营公司的利益。
这个案件同样反映出杭州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通过规则适用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被告经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经省高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看看究竟是什么一回事。
原来,被告运营的“搬家大师”“上货专家”软件,绕开淘宝平台规则及技术措施,抓取淘宝平台的商品数据。平台商家付费后,可使用其“一键上货”“一键搬家”等功能实现跨平台复制,还能批量复制对应店铺的商品链接的标题、展览图、详情图等诸多关键信息。
这也就是说,搬运者通过这个应用软件,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将被搬运商家优质的商品图片、商品数据等复制到自己的店铺中,并通过诸如赚取差价等方式获取利益。
法院认为,“搬家大师”“上货专家”软件,未经淘宝公司许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用户提供服务,将淘宝平台的数据搬运至拼多多、快手、抖音等多个平台,妨碍、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合法正常经营,侵害了淘宝公司的数据资源持有权益和数据加工使用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中院审理判决两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案中被告虽然没有使用该“搬家大师”“上货专家”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同样涉嫌违法。比如“盗图”,就是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再比如,将整个店“搬运”过来,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这样的案件判决,传递出什么样的信号?
“本案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数据搬运软件,涉及搬运平台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高海忠表示,“技术暗含着使用者立场,评价技术使用行为时不仅需要考虑其是否促进创新,更应当对行为的正当性进行重点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