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冷菜厨师刘某,离职后却遭原餐饮公司起诉,称其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索赔10万余元。刘某表示自己只是拌拌黄瓜、毛豆,怎就触犯了“天条”?
(来源:新民周刊)
刘某是个地地道道的冷菜厨师,手艺虽不算顶尖,但拌起黄瓜、毛豆来,那味道可是一绝。
2014年的春天,刘某满心欢喜地入职了一家餐饮公司,本想着能在这里大展拳脚,没想到却惹了大麻烦。
入职那天,人事部门拿来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让刘某签字。
刘某也没多想,心想:我只是个厨师,能有啥秘密要保的?
于是,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一签,可签出了后来的大麻烦。
时间一晃,八年过去了。刘某在这家餐饮公司也算是勤勤恳恳,但总觉得自己的才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于是,他决定离职,去寻找一片更广阔的天地。
离职后的刘某,很快就找到了新工作,先后在两家酒店担任配菜和冷菜厨师。
他本以为,自己终于可以大展身手了,没想到,却收到了原餐饮公司的法院传票。
原来,原餐饮公司认为,刘某在公司期间,掌握了海鲜类菜品的制作技巧,这些技巧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海鲜类冷菜的制作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要求他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91753元。
刘某接到传票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心想:我不过就是个拌黄瓜、毛豆的,怎么就扯上了海鲜类菜品的制作技巧?这简直是胡扯!
刘某决定,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刘某明知自己没有做过海鲜类的冷菜,却被原餐饮公司如此诬陷,心里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原告餐饮公司,声称刘某在公司期间,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经掌握了海鲜类菜品的制作技巧。
这些技巧是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才研发出来的,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刘某听了,忍不住反驳道:我在公司的时候,根本就没做过海鲜类的冷菜!我每天就是拌拌黄瓜、毛豆,怎么就掌握了海鲜类的制作技巧?你们这不是故意为之,想讹我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约定,其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本案中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然而,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
刘某在原餐饮公司担任的是冷菜厨师,主要负责拌黄瓜、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
根据刘某的陈述和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接触过公司的海鲜类菜品制作技巧或其他商业秘密。
因此,刘某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然而,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餐饮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其义务而可能被视为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确实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此外,餐饮公司也未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这显然违背了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认为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由于刘某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畴,且餐饮公司未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的制约。(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用户12xxx43
要对公司进行惩罚才行。
widego
竞业协议竟然没有补偿,谁给的胆子还敢起诉,这家公司选择性法盲。
22202kks
辞职后8年期间原公司有没有支持工资。
谭勇
不让他人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