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了4998元给丈夫买了一件羽绒服,拿回家给丈夫试穿发现大了,5天后拿来店里换没有丈夫的码数,可其他款式丈夫又不喜欢,女子要求退货,结果店员发现羽绒服有一处勾丝了,不同意退换,女子认为是买之前就有问题了,但店员说店里有3道质检问,不可能是卖前出现的勾丝。
肖梅来到商场逛,路过一家品牌店,毫不犹豫的进去了。
逛了一圈,看到一件黑色的羽绒服,她就想买给丈夫。
肖梅习惯性的看了看价格,发现价格是4998元,虽然有点小贵,但肖梅已经在这家店买了好几件衣服给丈夫,她可以说是这牌子的忠实客户,大手一挥把衣服拿下了 。
回家后,肖梅就拿给丈夫试穿,结果发现衣服大了,本想着拿去换,可当时丈夫身体不适,就没有去换。
5天后,丈夫的身体好了,肖梅和丈夫就拿着衣服到店里,想着换码数合适的。
很不巧,这款衣服没有符合丈夫的码数,试穿了其他的衣服,肖梅的丈夫又不喜欢,肖梅就要求退货。
店员拿过衣服检查了一番,结果发现羽绒服的左下方有一处勾丝。
这个价格的羽绒服,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影响二次销售的,店员表示不退换。
肖梅不高兴了,说衣服发现了问题,店里更应该给她退,因为她觉得这衣服卖给她之前就已经勾丝了。
肖梅之所以这么认为,她表示,她看上这衣服就拿给店员打包带走了。
而且衣服拿回家给丈夫试穿时,因丈夫不舒服,是坐在床上试穿的,根本没有仔细看衣服的左下方。
丈夫试穿衣服发现不合适,她就把衣服直接放到袋子里面了,后来一直没有动过。
店员听到肖梅说衣服卖给她之前就有问题,就反驳说衣服在出厂时有3道质检,而且衣服来到店里面也检查,不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来店员查看了肖梅买衣服时的监控,发现肖梅在付款时有拍打衣服的举动,表示肖梅已经检查过衣服。
肖梅觉得可笑,说她就是摸了一下,不可能像扫描一样,一摸就发现了问题,而且是在不显眼的地方。
店员和肖梅各有说辞,但店员表示,肖梅衣服拿回去5天后拿回来才发现问题,目前就是很难评衣服的问题是谁的责任。
肖梅说衣服是卖之前就有勾丝问题,但店员却说是肖梅的责任。
既然双方都说是对方的责任,那就应该拿出证据,表明衣服是卖前还是卖出去之后出现的勾丝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该店能够证明衣服卖出去之前是完好无损的,该店不同意退换确实合理。
反之,一旦肖梅有证据表明衣服的勾丝情况是在卖前就存在的,该店承担责任,应当按照肖梅要求退换货。
可很明显,肖梅和该店的说辞都不能明确表示是谁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就双方的说辞,确实难以知道衣服勾丝问题是卖前还是卖后出现的,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只能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3、但根据店员的说法,衣服经过3道质检,来到店里也检查一番,如果有勾丝问题应该会发现。
这么说来,衣服很有可能是卖出去之后才出现的勾丝情况。
而肖梅在店里买了好几件衣服给丈夫,应该知道尺码,很有可能是他们不小心把衣服弄坏了,故意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他们的行为不妥。
可衣服的质检是否如店员所说不得而知,也有可能他们发现了衣服的问题,但还是卖给肖梅的话,该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是违法的。
衣服出现勾丝情况,您认为是卖前还是卖后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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