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臂小伙在路边摆摊卖东西,后面店铺的老板嫌他摆在自己门口影响生意,竟然端起一盆水泼到小伙头上。小伙不敢吭声默默收拾东西,旁边一个大妈的举动让人暖心。
天气越来越冷,一个小伙穿着一件短袖,背着一个背篓行走在街头,小伙走路姿势怪异,仔细一看,原来他没有双臂,背篓是根据他的体型特制的,小伙虽然能背起来,但是非常吃力。
(来源:网易新闻)
冬日的寒风像刀子一样刮在脸上,让人忍不住缩起脖子。在这条热闹的街道上,行人匆匆,各自忙碌着。
没有双臂的小伙兰志明,正背着一个特制的背篓,艰难地行走在街头。兰志明穿着一件单薄的短袖,显得与这寒冷的天气格格不入。
他的走路姿势有些怪异,仔细一看,原来他没有双臂,背篓是根据他的体型特制的,虽然能背起来,但显然非常吃力。每走一步,他都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
走了好一阵,兰志明终于找了一个看起来还算合适的位置,将背篓轻轻放在路边。
然后,他吃力地从背篓里叼出一袋袋要卖的东西,整齐地摆放在地上。他的动作虽然缓慢,但却异常熟练,显然这不是他第一次做这样的事了。
然而,好景不长,兰志明刚将摊位摆好,身后一家家电维修店的老板靳静就走了出来。
她瞅了几眼兰志明的摊位,脸色瞬间变得难看起来。显然,她嫌兰志明将摊子摆在了自己店门口,影响了她的生意。
靳静是个脾气火爆的女人,她可不管兰志明有多不容易,只觉得自己的生意受到了威胁。于是,她转身走回店里,端着一个盆走了出来。盆里装的是满满的冷水,透着一股刺骨的寒意。
靳静径直走到兰志明身后,没有任何预兆,就将一盆冷水兜头淋到了兰志明身上。
兰志明本就穿得单薄,被这突如其来的冷水一淋,不禁打了个冷颤。他回头一看,只见靳静正冷眼看着他,眼神里充满了不屑和厌恶。
兰志明心里一紧,他知道自己惹不起靳静,只能默默地将东西收起来,准备重新找地方摆摊。
靳静见他识趣,这才冷哼一声,转身回了店里。围观的人纷纷摇头,对靳静的行为表示不满,但谁也不敢出声制止。
就在这时,一位大妈王芳走了过来。她目睹了兰志明的遭遇,心疼得不得了。
她赶紧走过去,帮助兰志明将东西装进背篓。看到兰志明穿这么少还被淋湿,王芳一边帮他装东西,一边泪湿了眼眶。
这孩子多不容易,你怎么能这么狠心呢!王芳忍不住责备起靳静来。她的声音虽然不高,但却充满了愤怒和不满。
兰志明表情麻木,低声说了一句没事,并对王芳表示了感谢。他知道,像王芳这样的好心人并不多。
王芳帮助兰志明将背篓背上,满眼心疼地目送着他一步步走远。兰志明的背影在寒风中显得格外孤独和无助,让人忍不住心生怜悯。
兰志明走后,王芳再也忍不住了。她和旁边的人聊起了靳静的行为,大家都纷纷摇头表示不满。
有人说:这样的人怎么能做生意呢?连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要是我的孩子这样被人对待,我肯定要跟她拼命!
王芳叹了口气,说道:还是好人多。但是像靳静这样的人也不少,他们只顾着自己的利益,根本不管别人的死活。希望兰志明能坚强点,不要被这些困难打倒。
一、靳静的行为构成了侮辱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靳静在光天化日之下,无端猜测和嫌弃兰志明摆摊影响她生意,并故意将一盆冷水泼到兰志明头上,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较重。
因此,靳静应该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二、靳静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靳静在公共场所无端猜测和嫌弃兰志明摆摊,并故意泼水侮辱,这种行为可以视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
如果兰志明因此受到较大伤害或者精神受到严重刺激,靳静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靳静的行为侵犯了兰志明的人格尊严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以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靳静泼水侮辱兰志明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兰志明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和荣誉权等。
兰志明有权要求靳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靳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寻衅滋事的刑事犯罪,还侵犯了兰志明的人格尊严权,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