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网络直播公开听证会现场。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任某某等9人分别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办理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透支5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资金后逾期未还,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仍拒不还款。该银行报案后,任某某等9人将欠款结清。2024年2月至5月,任某某等9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先后被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任某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均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综合研判后,于2024年3月至5月先后对该9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5月,南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将该系列案件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履职情况]
全面审查卷宗,明确处罚必要性。南关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全面审阅刑事案件卷宗等材料,围绕9名被不起诉人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等进行审查。通过深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不起诉法定事由、证据材料、处罚时效、量刑情节以及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意见,行政检察官认为,该9人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查找法定依据,确保“过罚相当”。南关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吉林省此前对信用卡诈骗行为并无行政处罚先例的问题,行政检察官深入分析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例检索,经分析研讨认为,可对该9人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即具有信用卡诈骗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决定现行有效,可作为对本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网络直播听证,以公开促公信。2024年6月3日,南关区检察院通过网络全程直播的方式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该系列案件的案情和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内容,就行政处罚必要性、相关法律适用以及是否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应当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
制发检察意见书,促进类案治理。2024年6月4日,南关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9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该检察意见,对任某某等9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该类案件依法依规处理,推动常治长效。
[典型意义]
以首办效应推动类案治理。南关区作为长春市主城区,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聚集地,信用卡诈骗案件频发,且多为轻罪案件,不起诉率较高。面对吉林省并无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先例的现实情况,南关区检察院从法律适用入手,经多方研究,确定了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但对本案顺利办理起到促进作用,也对今后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同类案件起到引领作用。
以直播听证提升普法效能。该院的有益探索为吉林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听证活动采取网络全程直播的方式进行,有利于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强化以案释法,加强了关于不起诉案件后续处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助于让“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过罚相当”等观念深入人心。
以检察意见促进依法行政。南关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融合履职优势,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置于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有力开展,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紧密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机关关于类案办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问题,在对9起案件集中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同时,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促使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案,及时给予信用卡诈骗行为人应有处罚,以更顺畅的“两法衔接”,降低信用卡诈骗类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