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亲生父母抛弃女婴,养父母将女婴视为亲生,辛辛苦苦养了15年,亲生父母却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09 13:33:32

江苏镇江,亲生父母抛弃女婴,养父母将女婴视为亲生,辛辛苦苦养了15年,亲生父母却来了,要夺回女儿的抚养权,并且还将养母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支持的亲生父母的诉求,养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来了。

(来源:现代快报)

冯女士看着一审的判决结果,早已伤心得泪流满面,内心痛苦不堪,不知该如何面对接下来的生活。

她怎么也没想到,人到中年,丈夫和她过不下去了,两人分道扬镳,丈夫却不顾多年的感情,处处为难她。

如今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她的亲生父母又找上门来,要夺走她的女儿。

她难过地看着女儿,此时她尊重女儿,到底是愿意继续和她生活,还是愿意回到亲生父母那里去,毕竟女儿已经15岁了,纵有万般不舍,她也希望女儿遵循内心的意愿,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当女儿跟她说,愿意继续和她在一起生活时,冯女士便下定决心,要将女儿的抚养权夺回来,她不甘心,提起了上诉。

她仔细捋了捋这件事情的经过,她要拼尽全力赢得这一次的官司。

她很明白,女儿的亲生父母之所以找到她,皆是前夫所为。

15年前,她和前夫相亲相爱,唯一的遗憾就是两人没有孩子,为了这个家更完整,他们想领养一个孩子。 就在这时,有人介绍他们,有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在又生了一个小女儿,他们经济压力太大了,所以要送养小女儿。

冯女士得知之后,欣喜万分,然后就去把这个女婴抱回来了,从此这个女婴就成了她女儿,并且不是亲生胜过亲生。

女婴在她的关心呵护下,像小公主般地生活着,有漂亮的衣裳让她像小精灵般出现在亲朋好友面前,有可口的零食,满足她的馋嘴,有漂亮的芭比娃娃伴随她的童年。

她的成长之路充满了关爱和快乐,同时也带着冯女士的千辛万苦,

只是冯女士和前夫的关系出现的问题,两人争来吵去,终于缘尽了。

如果是好聚好散,事情可能就此过去了,只是冯女士的前夫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还有一些债务没有清算完,两人为这些事情让矛盾更加激化了。

前夫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此时孩子的亲生父母生活已经美好起来了,他们完全可以再养一个女儿,更何况小女儿已经15岁了,有人把自己的孩子养这么大,把孩子要回来,真是天大的喜事。

为了能把孩子要回来,他们也是煞费苦心,就差没把冯女士的生辰八字给扒出来,他们竟然了解到,女士当时领养孩子的时候只是26岁,没有满30岁,于是他们逮住这一点,将冯女士告上法庭,他们提出主张,冯女士当时未满30周岁,所以领养关系不成立。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收养人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经济能力来抚养孩子,从而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从此法规来看,当时的冯女士只有26岁,确实没有达到收养人可以收养的条件,从当时的收养条件来看, 她和养女之间的关系是不构成领养关系的。

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撤回了冯女士的抚养权,支持了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就是为此伤心不已,自己辛辛苦苦养了15年的孩子,并且孩子还不愿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亲生父母却坐享其成,不顾女儿的感受,要将女儿带回身边,冯女士不甘心,这才提起上诉。

冯女士认为现在自己已经40多岁了,已经达到了可以领养的条件,并且她抚养了女儿15年早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等。

2、‌长期共同生活‌:这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也是实现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权利义务的基础。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这种认可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冯女士已经抚养了女儿15年,女儿也愿意跟她继续生活,由此可见她们之间已经是以母女相处形式相处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冯女士和女儿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了事实领养关系,并且应当尊重未成年意愿,法院判决,支持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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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