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花了7550元在网上买了一只麝香母龟,次日收到货,3天后,男子发现乌龟身体健康无异常,于是确认收货付款,谁料,男子刚付完款就发现,他买的母龟变成公龟了,男子觉得商家这是欺诈,要求退款退货,商家: 我也看不出它是公是母。男子气不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了。
梁坤喜欢养宠物,尤其是乌龟,因为乌龟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去打理,也比较干净,好养活,投入成本较低。
梁坤对乌龟有一定的研究,他能分辨雄雌,也了解乌龟的饮食习惯和习性。
2024年4月份的一天,梁坤刷手机,无意中在一个二手网络平台,刷到一个叫“老李龟业”的店家在卖乌龟。
梁坤心动了,他立马进店翻看,选来选去,最终他看中了一只麝香母龟,店家标价是7550元。
虽然,梁坤觉得有点小贵,但是看着那只乌龟可爱的样子,再想到麝香母龟繁殖率高,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他咬咬牙,还是点击了购买。
第二天,梁坤在整理家里东西的时候,电话响了,是快递员打来了。
梁坤很意外,没想到前一天刚下单,第二天,就给他把乌龟送到了,挂了电话,他急急忙忙冲下楼。
当他从快递员手中接过乌龟的时候,心里可乐坏了,他迫不及待地拆开快递盒子。
当他看到盒子里可爱的小乌龟,他忍不住哼起了小曲,这就是他想要的小可爱,它温顺又乖巧,颜色也漂亮。
梁坤觉得那7550块钱花得很值当,只要等过了3天,小乌龟一切正常就可以把钱付给店家了。
接下来的3天,梁坤每天一起床,就跑去看小乌龟,看到小乌龟缓慢地爬行,小脑袋一伸一缩的,梁坤觉得它可爱极了。
3天时间到了,小乌龟身体一切正常,而且小家伙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很强,好像已经知道这以后就是它的家。
梁坤高兴得直接拿出手机,点了确认收货,很快他的手机就收到了扣款通知。
本以为一切顺利,可刚付完款的梁坤却有了一个让他崩溃的发现,他要买的是母龟,可现在这一只却是公的。
梁坤懊恼极了,都怪自己前面两天只顾着跟它玩,却忘记了观察它的性别。
梁坤急得直接拿出手机,找到店家,他对店家说,我要买的是母龟,你怎么给我发了一只公龟过来?
等了很长时间,店家才回复说,我也不知道它到底是公还是母啊。
梁坤觉得店家这是想耍赖,明显的是欺诈,他要求退款退货。
店家不同意,他说,他已经给梁坤3天的时间考虑,梁坤是经过思量、确认乌龟没有问题才点了确认付款的,所以所有的损失应该由梁坤承担。
梁坤听了气愤不已,之后经过多次沟通,两人都互不相让。
梁坤忍无可忍,把店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案例呢?
梁坤说,商家这是欺诈行为,他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商家发布信息称窄桥麝香龟为母龟,梁坤基于此信息下单购买,但收到的却是公龟,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梁坤有权请求撤销购买行为。
梁坤说,他购买的是母龟,可收到的却是公龟,他可以把公龟退回去,但是店家得退款,并支付快递费,
根据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梁坤购买案涉窄桥麝香龟的行为被撤销后,店家应将货款7550元返还梁坤,梁坤亦应将案涉窄桥麝香龟返还店家,不过,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店家负担。
梁坤说,除此之外,店家还应该给他一定的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店家存在欺诈行为,梁坤主张店家赔偿货款的三倍即2.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如何?
店家向梁坤返还货款7550元;梁坤收到货款7550元后10日内将其购买的案涉窄桥麝香龟返还店家(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店家负担); 店家向梁坤支付赔偿款2.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及时全面履行”这句话不仅是民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遵守这些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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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 南国今报——2025-2-6《网购母龟变公龟?广西一买家获赔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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