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被公司派到一户人家做月嫂,双方约定,上户26天,工资9000元。工期结束后,雇主又让女子在自己家多呆9天,女子想着能多挣3000元,就没跟公司说。不料,还是被公司发现了,公司押着女子9000元工资不发,还说要倒扣她3000元,女子气坏了:错在我,但是一分钱不给也说不过去。公司:存在沟通误会!
(来源:都市报道)
王女士是家政公司的一名新人,刚到公司不久,就接到了公司的派单:让她去巩义一户人家当月嫂。
双方约定:王女士的上户时间是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一共26天,工资9000元,她的工作任务是照顾雇主家的产妇和新出生的宝宝。
王女士特别珍惜这次机会,早早就开始准备,她按照约定,满怀期待的来到了雇主家中。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王女士尽心尽力,将小宝贝照顾得无微不至,赢得了雇主一家的高度赞扬。
就在服务即将结束的前几天,雇主突然跟王女士商量:快到年底了,家里人都比较忙,没有太多的时间照顾孩子,他们比较信任王女士,问她能不能多留几天?
王女士想了一下,马上就要过春节了,自己也没有接到其他单子,就同意了雇主的请求。 但她心里有点小九九,没跟公司说这事,想着悄悄把这多出来的9天、大约3000块钱给赚了。
可没想到,王女士接私单的事情,还是被公司发现了,公司给了王女士两个选择:要么把3000元上交给公司;要么就由公司处理,按照公司规定,接私单是要罚款的。
王女士气坏了,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公司不但不发工资,还要倒扣自己3000元,哪有这里的道理。
跟公司沟通无果后,她找来记者帮忙,她承认自己接私单不对,错在自己,但是公司一分钱不给,也说不过去。
记者陪着王女士找到家政公司,家政公司的石经理表示:公司有公司的管理流程,如果出现意外,客户第一时间找的还是公司。合同里有约定的,如果你违规了,理应受到公司的处罚,罚款1000到5000元。
王女士有些愣住了,说她没有合同,还不知道这事。
石经理解释说:姐从始至终没有说过要罚你的钱,新人我们允许你犯错,但是最后,我们这边是有记录的,你在客户家多干的这几天,我得把这几天的钱补出来,补到公司系统,结算以后,3月10日会把工资打到你账户上。
公司的意思是让王女士把那3000块先交给公司,走正常程序,该怎么结算就怎么结算,工资不会少她的。
王女士这才明白过来,她之前以为公司不仅不发工资,还要自己把那3000元上交。
双方存在沟通上的误会,跟石经理说开后,王女士表示接受公司的安排,石经理也让王女士跟着自己好好干。
1、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王女士完成月嫂工作后,家政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王女士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因王女士私自接单,双方之间产生了误会,导致王女士迟迟没有要到工资。
2、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制度扣罚员工工资,但是这些制度必须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且扣罚的金额和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司扣除员工工资必须有合法依据,并且在扣除工资前,需要明确告知员工,违反了什么行为,扣除的数额等,确保员工享有知情权。
王女士所在的家政公司,提前有跟员工约定:月嫂不能私自接单。
王女士在雇主家多留了9天,并且没有跟公司报备,属于私自接单,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定,是需要扣款的。
但是公司考虑到王女士是新人,公司决定不扣她的工资,还让她在公司好好干。 3、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需要有契约精神,诚实守信。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女士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既然在公司接单,就应该遵守公司规定,恪守诚信,不私自接单,否则是要接受公司惩罚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都市频道--2025年2月9日--《月嫂干完工期私自接单,9000元工资不发,公司还要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