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宁,女子离婚后,与男友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年后女儿出生。可是没多久,两人因感

午夜游民 2025-02-11 09:51:58

甘肃正宁,女子离婚后,与男友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年后女儿出生。可是没多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女儿跟着男子生活。没想到,女儿给女子打电话,说父亲经常打她。女子听后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可男子却说,女子私生活混乱,且居无定所,对孩子成长不利,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据悉,因与前夫感情不和,女子杨某选择离婚,两人的婚生孩子,由前夫抚养。

2014年10月,杨某认识了同样是单身的赵某,两人惺惺相惜,很快便以夫妻名义同居,不过却并没有登记结婚。

2015年,两人的女儿出生。

3年后,杨某发现赵某并不是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完美,不仅脾气暴躁,还有家暴的倾向,最终选择分手。

当时女儿被杨某带走,可是在女儿两岁的时候,赵某以“过年团聚”为由,将女儿带回老家,并一直没有将女儿送回去。

直到两年之后,女儿给杨某打电话,声称父亲动不动就打她。杨某听后心疼不已,立刻去赵某家中,将女儿接走。

可是赵某不乐意了,一定要抢回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最终对簿公堂。

庭审时,杨某提出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并提出如下理由:

1.经询问,女儿愿意与杨某共同生活。

2.赵某作为一名父亲,经常打骂女儿,没有尽到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且长期的家暴,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围绕其诉求,杨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女儿视频录像1份;3.女儿出具的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女儿愿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事实。

综上,杨某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可赵某辩称:

1.女儿出具的申请书,并非本人签名,赵某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

2.杨某私生活混乱,且居无定所,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能否拿到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时查明,杨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女儿赵某1系杨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赵某与杨某,应该共同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即便是杨某与赵某没有登记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依旧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具体到本案,赵某1明确表示,愿意随杨某共同生活,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1应该由杨某抚养。因为杨某没有对抚养费的问题提出要求,故抚养费由杨某自行负担;赵某对赵赵某1享有探望权,杨某负有协助的义务。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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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风生水起

风生水起

1
2025-02-11 17:55

这他么到处下蛋的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