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大家忙着天南海北在各大景点打卡,可人在旅途有时也会碰上“闹心事”,让旅行体验“大打折扣”。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公布一则案例,旅行社明知部分景点暂不开放,还吆喝游客签下合同,法院认定旅行社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其退还相应费用。
王阿姨退休后赋闲在家,平时就爱约上三两好友,一起游览祖国大好河山。一日,王阿姨看到某旅行社关于“新疆双卧21日游”的宣传单,称6880元/人即可畅游巴音布鲁克、新疆独库公路和金沙滩等在内的各大热门景点。王阿姨心动之余便约上好友李阿姨作伴,两人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中的行程单详细记录了上述各大景点的游览安排。行程开始后,王阿姨和李阿姨在内的一众旅客到达景区时,却突然被旅行社告知:巴音布鲁克、新疆独库公路和金沙滩等景点暂不对外开放,旅行社要求大家同意变更游览景点,以附近其他景点代替。
本为着几大热门景点而来,可谁知竟吃了个“闭门羹”。但细细查来,早在签订旅行服务合同前,多个景区暂不开放的信息就已在官网上公开发布,旅行社没理由不知道啊?明知道部分景点不开放,还吆喝着咱们去玩,不是存心让人不好受吗?王阿姨和李阿姨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擅自变更景点,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法院认为,旅游服务合同中行程单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服务经营者中应发布真实、准确的线路信息,依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不得擅自变更。对于已经公布的游览景点,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本应本着专业、谨慎的态度于缔约之前对开放时间等重要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核实,此亦系旅游服务经营者的重要合同义务之一。
本案中,旅行社滥用消费者对专业旅行社的专业信赖,利用信息不对称,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部分景点不开放的情况下,先以优质景点作为卖点,作出无法实现的承诺,招徕游客,待游客签订合同,接近目的地时,再告知游客某些知名景点因不可抗力或临时维修不开放,要求游客同意更换景点,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也扰乱了正常旅游市场秩序,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部分旅游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等,法院判决:被告某旅行社退还原告王阿姨1000元,退还原告李阿姨1600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池仲旺认为,在旅游服务活动中,部分旅行社未能恪守诚信、合法经营的理念,常以低价、网红景点为噱头招徕旅客,合同履行过程中,强制性要求游客同意变更景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强迫游客购物等,引发众多的投诉和纠纷,侵害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法院将旅行社虚假宣传,设置消费陷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对原告要求退还部分旅游费用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较好地打击了旅游服务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对旅行社关于景区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实和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对于实践中处理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关于旅行行程之间的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通讯员池仲旺高明明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