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检察官说法: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是单位的财物,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等。
3.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
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对本单位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此处的非法占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为第三人所有。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下调为3万元,进一步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深圳这片干事创业的热土上,民营企业数量达到全市企业总量96%以上,蓬勃发展的背后离不开营商环境的支持,企业家的奋斗,以及每一位职场人的努力。然而这其中,却有些人,走着走着,方向就走偏了。
2010年,二十出头的罗某满怀着对未来的向往和憧憬,来到了,在罗湖的一家民营企业深圳市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年轻的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终于被上级赏识,2019年起她独挑大梁,担任公司金属加工回收部的主管,主要负责与银行客户对接黄金料。
起初,每一笔黄金料她都及时入库,对得上账。但随着业务的日益增多,罗某逐渐力不从心,无法及时开单走系统、做好出入库,黄金开始由她本人暂时保管,而这,便开启了潘多拉的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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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诱惑面前,不受约束的权力更是给了罗某可乘之机,过度膨胀的欲望驱使她一步步走向深渊。2019年至2021年,罗某收到银行快递过来的黄金物料后,不仅没有及时交到公司入库,反而悄悄地将黄金物料拿走自己使用。
她开始频繁地变卖黄金料,并将钱款用于在国外期货平台进行操盘交易,结果越陷越深,亏损了670万余元。2021年11月,公司在盘点中,发现共计17720克的黄金物料不见了。
做了坏事是很容易被追查到的,公司马上向罗某追讨。可是,罗某因炒期货出现巨大亏损,凑出96万余元还给公司后,还有576万余元人民币的缺口无力偿还,不得不选择了投案自首。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对罗某提起了公诉。考虑到罗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已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公司损失5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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