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去世后,争房产、争车辆、争存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最近,在无锡,一男子李某试图起诉继母,坚决要拿回父亲的骨灰。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晓芬 :
李某、李某的父亲以及继母朱某,三方在李某的父亲去世前,在社区一起签了一个协议。按照父亲的意思,希望丧事所有的费用都由儿子来承担,妻子朱某是不用承担的,父亲还希望儿子买一个双人墓 ,等妻子百年以后,两人可以合葬,并且说明把社保结余款给儿子李某。
当时,三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三个多月后,李某的父亲去世,而儿子李某既不出面操办父亲丧事,又不出钱承担相关费用。继母朱某也很着急,求助了警方以及各路亲朋好友,但儿子李某依旧没出面。
无奈之下,继母朱某操办了丧事,并将李某父亲的骨灰寄放在火化场。半年后,为尽快让逝去的亲人入土为安,朱某再次联系社区,希望通过工作人员的劝解,与李某好好谈谈,可李某还是以各种理由回绝了朱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晓芬 :
李某说自己没有钱,朱某作为妻子,也有义务去安葬。朱某就自己买了墓地,并且组织所有的亲友举行了落葬仪式。然而就在安葬的同一天,儿子也买了一块墓地,但儿子不知道继母已经安葬了父亲。
为了要回父亲骨灰,安葬在自己购买的墓地中,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母朱某返还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晓芬 :
《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权也有保护,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还有遗体,法院认为骨灰是可以参照遗体来进行保护的。法院认为,关于骨灰的安置归属权利,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行使,但处理方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从法理上来说话,双方都具有骨灰的安置权。从情理上来说,在死者去世以后,儿子没有参与父亲的丧事,这不符合一般民众对于伦理孝道的认知。
在李某无法联系上的情况下,继母朱某为李某的父亲操办丧事、购买墓地,组织亲友吊唁、举行落葬仪式,其行为符合善良风俗,维护了爱人的尊严,体现了情义,赢得了亲友的赞同,并无任何过错。朱某在父亲落葬后,又提出返还骨灰,不符合死者落地为安的民间习俗。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晓芬 :
继母朱某也没有阻止儿子去吊唁,相反她是通过很多种方式,希望儿子来出面参与组织丧事,所以法院驳回了儿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