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五次修正,有关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最新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六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附: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
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鲁卫人口家庭字〔2025〕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请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积极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条例》顺利、有序实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