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2月14日消息,据工信部官方消息,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提升环境感知、防灾减灾、观测探测技术能力,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工信部无〔2025〕22号,以下简称《规定》)。
据介绍,雷达系统作为无线电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广泛应用于气象观测、航空航天、交通导航、海洋监测、安全防护等多个关键领域,并加速向自动驾驶、无人机管控等新兴领域拓展,其稳定运行与精准探测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制定雷达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充分引导规范雷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效保障各部门、各行业雷达系统使用需求。
《规定》主要目标:
一是明确雷达类型。《规定》结合我国雷达使用实际,囊括了航空雷达、气象雷达、水上交通雷达、陆地交通雷达等近20种不同类型雷达,基本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主要类型雷达的全覆盖。
二是细化技术要求。《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雷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国际电信联盟有关建议书报告书基础上,系统规划了各类雷达的频率使用范围及相关无线电技术指标,进一步规范雷达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为雷达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增强产业信心。
三是优化管理程序。结合不同使用场景,进一步下放雷达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更好赋能地方发展。同时,通过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合并办理等方式,不断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用户负担。
四是加强使用监管。《规定》对雷达系统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电磁环境保护、频率使用率、在用台站检查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用户使用,保障电磁空间安全。
IT之家从官方新闻稿获悉,《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对于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对于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