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至11日,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名与会者共聚巴黎,探讨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约60个国家签署了《关于为人类和地球服务的包容性和可持续人工智能的声明》。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兼具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生产效率、赋能社会治理、促进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等优势。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更能学习和模拟事物内在规律,自主创造出新的内容,具备开启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的新时代的能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及“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确立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关键一环。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是必须抢占的科技制高点。我们既要关注新技术的合理应用对社会的增益,也应警惕技术滥用带来的新风险、新问题以减少数字鸿沟,坚持以规制促善治,以善治促发展。
“以人为本”的技术治理逻辑
在这场席卷全球的人工智能革命中,发达国家的技术精英们正陷入算法迭代、算力升级与模型参数的军备竞赛,却忽视了技术的终极使命并非掌控万物,而在于构建人机共生的文明生态。当科技企业开始将计算机视觉技术转化为寻亲系统的数字眼睛,当开发者运用自然语言处理为视障群体架设声音的桥梁,这些实践正印证着:真正的技术革新永远指向人性的温度,而非冰冷的参数指标。
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现阶段的人工智能立法,目标定位需明确为建立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制度设计应彰显人本主义,一方面确认既往实践中形成的良好制度,另一方面在未来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理念早已根植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未来应更加具体地落实到制度设计中,为人工智能注入人文基因,构建“以人为本”的技术伦理。
人本主义的坚守,是对技术僭越的警惕,但这不意味着将人工智能仅仅视为人类的工具。在智能时代,我们既要善用AI延伸人类认知边界,更要守护人文精神的圣火,在技术洪流中构筑包含伦理审查、人文评估与技术问责的防护体系,方能在数字文明的新纪元,谱写人机协同的智慧图景。通过明确共生关系中的分工与职责,实现社会规范、价值伦理与技术的有效融合。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将从单调、繁杂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从事更多复归本性之事,如创造性思维、道德直觉与审美判断。
概言之,人机共生的技术治理目标是以保证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为前提,确保技术的发展能够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愿景。在大语言模型治理的法律框架中,机器只能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而非权利主体。对此,我们应明确,人类塑造技术,技术服务人类。以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路径、指导思想作为理论资源,依托本土成熟制度实践,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统筹涉外法治建设的多维制度资源,参考其他国家出台的相关法令,体系性地部署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制度,重点将“人”作为技术发展的落脚点,促进人工智能的可及性,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法。
构建多方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
多方协同共治既是政府与社会的协同,也是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协同,通过多方参与和协同治理,实现治理范式从控制到共治的转变。
在人工智能的治理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提供者、研发者、部署者给予指导和支持;提供者和研发者应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靠;使用者则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同时,公民或社会组织需要提升自己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角色意识,积极承担治理责任,共同参与治理过程。
构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亟须建立多方协同的对话机制,并重点聚焦七大核心维度展开系统性战略思考:伦理安全框架构建、可持续技术研发路径、创新激励政策设计、国际人道主义与人权法律体系的适应性调整、数字平权与语言文化多样性维护、数字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目前,以联合国数字治理国际会议为代表的国际平台已就上述议题展开实质磋商。根据由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共同签署的《全球数字契约》指导原则,各缔约方已达成三项关键共识:首先,创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常设对话机制;其次,组建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专家共同参与的跨学科独立科学委员会;最后,建立全球治理举措协调中心,旨在统筹协调现有治理方案的推进路径,在保持各方案独特性的同时形成战略协同效应,有效规避资源重复配置风险。
当然,不同的技术风险应采取差异化的治理模式。有的问题需要大国之间进行协调,而有的一般风险则主要依靠国内治理。分层治理的理念或成为未来国际谈判的重要参考标准,进而促进国际治理的协调。
以“善治”促“善智”
如何促进AI技术的发展与治理已成为全球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应秉持“良法善治”的理念,构建具有整体性且契合多元治理方向的立法架构,以“善治”推动“善智”。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当下,我国人工智能相关法律规制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尚未构建起一套体系完备的人工智能专属法律法规。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人工智能产品在伦理审查、算法设计、数据采集以及产品开发等环节的法律规范,同时明确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以及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提升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强化监管机制建设。构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需打造多层次监管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力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部门,承担起人工智能技术安全评估、算法备案以及监管执行等关键职责。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投身监管工作,形成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为特征的多元化监管格局。此外,还应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人工智能安全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工作,携手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全球性挑战。
增强技术保障能力。技术创新是提升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水准的核心动力。一方面,应大力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投身算法安全性、模型可解释性、数据隐私保护等领域的研究工作,从源头处降低技术应用所面临的潜在安全风险。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的深度融合发展,鼓励研发诸如安全审计、异常检测、攻击防御等新型安全技术与工具,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应用提供坚实保障。
强化公众教育与参与。公众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认知程度与理解深度,直接左右着其对技术的信任度与接纳度。鉴于此,应着力加强对公众的人工智能技术教育与宣传工作,全方位提升全民数字素养。通过媒体宣传、科普讲座等多种途径普及人工智能的基础知识与应用前景,增强公众的科技素养与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应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的讨论以及决策过程中来,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凝聚共识,汇聚合力。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