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女子与丈夫婚后生育一女,女子休完产假上班后,孩子尚在母乳喂养期,便被丈
悦凡漫剪
2025-02-15 10:54:11
河北保定,女子与丈夫婚后生育一女,女子休完产假上班后,孩子尚在母乳喂养期,便被丈夫送到农村老家,由其父母照顾。没想到,女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女子想去看看孩子,可对方父母却将孩子藏起来,阻止女子探望。无奈女子遂以孩子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丈夫将孩子送回。法院这么判!
据悉,女子张某与丈夫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11月生育一女。
张某休完产假后,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则由李某将尚在母乳期的孩子,送到农村老家里,由李某的父母代为照顾。
没想到,张某因日常琐事频繁与李某发生争吵,两人夫妻感情受到挑战。
最后忍无可忍,张某某提起了离婚诉讼。
诉讼期间,张某去农村老家看望孩子,没找到李某的父母知道后,直接将孩子藏了起来,阻止张某探望。不仅如此,法院也裁定两人不准离婚。
再加上因为疫情原因,张某始终无法对孩子进行探望。
无奈,张某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张某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一审认定,张某与李某依旧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应由双方进行协商,故驳回张某的诉求。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张某与李某虽然并没有离婚,但是已经进行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2.张某去探望孩子,却被李某的父母藏起来,阻止张某探望,侵害了张某的监护权。
3.孩子尚在母乳喂养期,长时间不能与母亲相处,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李某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具体到本案,李某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不足一周岁孩子被迫中断母乳,且导致孩子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
李某擅自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的行为,属仅考虑个人情感需求从事,未能有效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监护人义务。
另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张某同为孩子的父母,对于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也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
据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综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主张由李某承担送回孩子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0
阅读: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