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不要就不要了?广东一男子被新公司录用,试用期1万8,从原公司辞职后,新公司以
你说不要就不要了?广东一男子被新公司录用,试用期1万8,从原公司辞职后,新公司以合并为由拒绝录用,并拒绝赔偿。法院判了
“我都已经递交辞职信了,你们现在说不要就不要了?”张强(化名)握着手中的offer,语气中充满愤怒与无奈。这位即将入职的新员工面对公司突然变卦,陷入两头空的窘境。当前社会中,类似的录用纠纷频频发生,让人不禁思考: 企业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随意反悔?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6曰,张强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公司招聘软件工程师的职位。经过两轮面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其发出录用通知, 月薪1.8万元,试用期6个月 。
张强收到offer后便向原单位提出辞职。“为了这份工作,我放弃了原公司4万多的年终奖,还提前在新公司附近租了房子,付了3个月房租2.4万。然而就在张强办完离职手续,准备入职的前一天,新公司突然通知他:“因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合并,原定岗位取消, 取消录用决定 。张强立即联系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赔偿要求。公司回应称:“ 业务重组属于不可抗力,公司没有责任赔偿 。”
面对公司的突然变卦,张强多次沟通未果,最终将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试用期3个月工资及租房损失共7.8万元 。
庭审中,公司辩称:业务重组是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录用通知未形成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强的房租支出与公司无关
张强则提供了:录用通知书,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与人力资源部的往来沟通记录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是否可以单方面撤销?若撤销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录用环节,一旦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并被应聘者接受,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并被接受后,若无正当理由单方撤销,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应聘者因信赖录用承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放弃其他工作机会造成的合理损,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租房、交通等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业务重组不属于不可抗力,单方面撤销录用行为违法。判令赔偿张强试用期2个月工资3.6万元及租房损失2.4万元,共计6万元。
案件看法
网友们看到这个案例纷纷表示:“这种企业太不负责任了!说翻脸就翻脸,完全不考虑求职者的处境。”“现在找工作真的太难了,企业既要整治简历造假,也要约束随意毁约的行为。”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