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溃!福建男子开着客户的车只想加50元油,加油站却输成5050元,男子不愿付钱,
崩溃!福建男子开着客户的车只想加50元油,加油站却输成5050元,男子不愿付钱,加油站:责任你担!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6月24日夏,福建一则"天价加油费"纠纷引发社会热议。汽修工陈永辉(化名)驾驶客户车辆加油时,一句"加50块"的普通需求,竟演变成5050元的巨额账单。
加油站员工李秀兰(化名)误将金额输入成"5050元"后,油箱加注量远超车辆容量,导致油枪溢出。面对突如其来的近万元账单,陈永辉当场拒绝支付,而加油站负责人张建国坚称"显示屏金额经确认",要求其承担全责。
这场因数字输入失误引发的纠纷,最终闹上法庭。究竟该由操作失误的加油站担责,还是消费者要为确认疏忽买单?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更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消费权益保护的深层命题。
案例回顾
2023年6月24日晚,福建某加油站内,汽修工陈永辉驾驶客户的白色SUV驶入加油区。车辆停稳后,他摇下车窗对加油员李秀兰说:“师傅,这车油箱小,加50块钱92号油就行。”
“50元是吧?稍等啊。”李秀兰弯腰操作油枪键盘时,手机突然从口袋滑落。她慌忙捡起手机后,误将“50”输成“5050”,待金额屏显示“5050元”时,她下意识按下了确认键。
油表数字飞速跳动至300元时,陈永辉察觉异常:“等等!这油箱最多装300块的油!”但李秀兰正背身整理油管未作回应。当加油金额突破800元时,汽油突然从油箱口喷涌而出,溅湿了车身。
“快关油枪!油都漏了!”陈永辉拍打车窗大喊。李秀兰这才慌忙停止加油,此时金额定格在5050元,共加注714升汽油——远超这辆SUV油箱45升的极限容量。
“您…您刚才说要加5050元…”李秀兰声音发抖。
“我明明说的是50!”陈永辉亮出微信付款码记录,“你看,我余额就剩53.8元,怎么可能加五千?”
争执间加油站负责人张建国(化名)赶到,指着电子屏说:“金额显示清清楚楚,消费者没及时制止就要负责!”
陈永辉气得攥紧手机:“油箱加爆了还让我赔?你们这是强买强卖!”
“我们按流程操作,你自己没核对显示屏!”张建国态度强硬。
监控显示,整个加油过程仅2分17秒。陈永辉当场报警,民警协调时发现,李秀兰承认“输金额时被手机分心”,但加油站坚持要求支付5050元油费。协商未果后,加油站所属公司将陈永辉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永辉的代理律师出示关键证据:事故车辆油箱维修记录显示,漏油导致油泵传感器损坏,维修费达3800元。“我的客户不仅被索要天价油费,还要承担车辆损失,这合理吗?”律师当庭质问。
加油站方则出示标准化操作手册:“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需在加油前确认金额。”但法官追问:“操作手册是否公示在加油区?”张建国顿时语塞。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加油站的操作失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及消费者是否应当承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加油站员工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
李秀兰将“50元”误输为“5050元”,误差达101倍,远超正常操作偏差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解释第十九条,价款误判超过30%即可认定重大误解。本案中员工因捡手机分心导致的输入错误,符合“非故意重大错误认知”的认定要件。
第二,消费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涉事SUV油箱容积仅45升(约合300元92号汽油),陈永辉明确作出“加50元”的意思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加油站电子屏设置于油枪侧后方,驾驶员在车内难以察觉异常,且加油过程仅持续2分17秒,苛求消费者实时监控金额变动显失公平。
第三,车辆损失应由加油站承担。
油枪溢出导致车辆损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加油站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预见过量加油的风险,却未设置防溢自动跳枪装置,存在双重过错:一是金额输入失误,二是未及时终止加油。
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原5050元加油服务合同;
2、陈永辉支付实际加油量对应油费87元(油箱残存油量+安全容量);
3、加油站赔偿客户车辆维修费3800元;
4、驳回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特别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不能将电子化操作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当机器智能尚未完全替代人工时,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操作失误承担首要责任。”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