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女子与一位民警恋爱后生子,孩子出生后女子想给孩子上户口,却意外发现对方的身份是假冒的,且早已有家室。女子大怒报警,结果悲剧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12309中国检察网)
黎女士在工作过程中结识了一位民警谢某,谢某高大帅气,为人非常仗义,黎女士对谢某很看好。
熟识后,黎女士觉得谢某的身份可以给她的工作带来便利,便有心攀附,于是,就将自己的妹妹小黎介绍给了谢某。
谢某见到小黎后,发现她长得非常美艳,身材高挑前凸后翘,性格也非常开朗活泼,因此对小黎说,他现在只是被临时借调到本地派出所,借调期过,他就会被调回原单位担任科长一职。
小黎见谢某年纪轻轻这么有前途,以为自己找到了靠山,于是对他百般迁就,很快,二人确定恋爱关系。
不久,小黎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谢某推脱工作原因,现在不方便办婚礼,小黎善解人意地表示没关系,等孩子出生了再一起办。
@梅姐说法
十月怀胎,小黎产下一子。她满心欢喜,以为能够凭借孩子当上官太太,谁知,当她挟子催促谢某结婚并给孩子上户口时,谢某仍旧一推再推。
小黎察觉不对,于是到派出所打听,结果却被告知所里根本没有谢某这个人,更不可能当科长。
小黎大吃一惊,她不动声色,暗地里查看谢某的手机,结果从聊天记录里发现,谢某竟然早已有家室,小黎这才发现谢某就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小黎又伤心又愤怒,于是直接报了警,称被谢某诈骗了。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谢某展开调查,并将他传唤过去问话,随后,谢某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不久,谢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
谢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小黎同居生子,这种行为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招摇撞骗罪?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谢某虽然通过虚构自己的民警身份及工作前景来获取小黎的感情,但小黎与谢某交往并生育孩子并非基于财产上的给付,谢某也未直接骗取小黎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谢某假冒民警身份,目的不仅仅是获取财物,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及获得小黎的青睐,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形象和威信。
综合来讲,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谢某的行为使得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谢某冒充民警对小黎进行欺骗,导致小黎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其交往,小黎所受到的感情伤害是由于谢某假冒民警身份所导致的,谢某的行为已经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威信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谢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最后,这一案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任何企图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